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1,王德华聘用业务员周某不违反法律规定
2,借款合同无效,周某违反了与王德华的约定,且个体户给予周某好处费,说明个体户并非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借款合同无效
周某对因该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与张三的合同有效。但根据规定,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违反了约定,但是张三并不知道,所以张三为善意第三人。
亏损的3万元,王德华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4,该企业所欠债务由企业全部资金偿还,企业资金不足的由王德华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个人财产清偿。
答案如下,仅供参考
一,本案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 1、某甲委托他的同学某乙经营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
2、一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可以转让,但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公司、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二,某乙与某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题中特别注明丙不知道乙的权限只限于1万元,丙为善意第三人,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委托人职权的限制,不的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人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可以转让,但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公司、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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