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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部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的暂行办法

2023-10-26 18:12:16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随着党的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和邮电事业发展的需要,邮电部门对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出国团组和人员也大量增加,因此出国(含出境,下同)人员的审批工作已成为人事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为明确审批权限和职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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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随着党的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和邮电事业发展的需要,邮电部门对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出国团组和人员也大量增加,因此出国(含出境,下同)人员的审批工作已成为人事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为明确审批权限和职责,正确掌握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国人员审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出国人员的审批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应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出国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持原则,认真把关,杜绝审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三条 邮电部人事司负责审批和办理以下人员的出国审查手续:

(一)邮电部管理的***员;

(二)邮电部派驻国外任职人员;

(三)部领导指定审批的团(组)人员。第四条 部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由本人所在司局领导审批。第五条 除第三、四条以外的其他人员,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属各局级单位(或挂靠单位)审批。第六条 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只下放到局级单位,不再层层下放审批权限。第三章 审查条件第七条 因公出国人员均按中办发(1982)26号文件《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中的条件审查。第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除按中办发(1982)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查外,还应按国家教委(87)教外综字210号文件《关于加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政治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掌握。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各类人员分别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属于第三条审批范围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后填写《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再次出国人员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下同),报主管局级单位审查,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连同经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组团报告的影印件(若赴香港、澳门者需附相关批件,下同),一并报邮电部人事司审批。

(二)属于第四条审批范围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司局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审查批准后,持《邮电部局级单位出国审查批件》和经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组团报告的影印件,到邮电部人事司办理审查批件。

(三)属于第五条审批范围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基层单位进行初审后,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报主管局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经局领导批准后,持《邮电部门局级单位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和经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组团报告的影印件,到邮电部人事司办理审查批件。

(四)公派(含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本人所在基层单位填写《出国进修人员登记表》初审后,报主管局级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经主管局级领导批准后,持《邮电部门局级单位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和经部领导批准的公派出国留学计划,由邮电部教育司归口到部人事司办理审查批件。

(五)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主管局级单位批准,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属于高级专业技术骨干(如主任高级工程师、教授……等)须报部人事司批准。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骨干若需报部批准,其地方公安部门才能办理出境手续的,可报邮电部各归口专业司局批准。外事、机要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由邮电部人事司审查批准后,再由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六)其他因私出境人员,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本人所属局级单位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七)凡地方政府和非邮电部门组团出国,有邮电部门局级***员参加时,均应先报邮电部外事司审核,并经部领导批准后,再办理出国手续。第五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第十条 派出人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根据外事任务需要,选派出国人员。

(二)按有关规定,对派出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外语程度、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审查。

(三)认真填写“出国人员审查表”,表中所列栏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具体,结论明确肯定。重要问题要附单行材料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基层单位对上级提名的出国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应坚持原则及时向上级反映。第十一条 组团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部领导批准的出国任务,通知有关单位选派出国人员,也可提出建议人选与有关单位协商,但不得越过组织直接与本人联系。否则,派出人员所在单位有权拒绝给有关人员办理出国审查手续。

(二)对派出人员的业务能力、外语水平审查把关,必要时可以对出国人员进行业务、外语考核。

(三)确定团(组)负责人,建立临时党组织,并对出国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有关方面的教育。 

(四)组织出国人员归国后做好总结和个人鉴定。对于出国期间发生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律分析:家长在公安机关工作,孩子当然可以出国留学。

法律依据:《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三)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单位应指定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系,指导他们在国外的学习,积极配合和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是驻外使、领馆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教育委员会派出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使、领馆指定的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在使、领馆领导下,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以及国内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关心和帮助出国留学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的发展和需要,热情地为他们服务。驻外使、领馆应在出国留学人员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艰苦创业、振兴中华的信念。

(六)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成立的“学生会”、“联谊会”等社团是留学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七)国内留学人员管理部门、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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