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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鸟教育被曝光 留学中介却无资质

2023-08-06 15:37:54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啄木鸟留学教育创办多年,这家中介机构到底怎么样呢?这似乎是很多出国人士比较关心的话题,和中介栏目我一起来了解了解转自搜狐的啄木鸟教育被指留学中介却无资质,谢谢阅读。  啄木鸟教育被指留学中介却无资质wWw.Zhaosh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啄木鸟留学教育创办多年,这家中介机构到底怎么样呢?这似乎是很多出国人士比较关心的话题,和中介栏目我一起来了解了解转自搜狐的啄木鸟教育被指留学中介却无资质,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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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被评为“中国十佳留学机构”之一的啄木鸟教育,从事留学服务多年,却被指没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记者调查发现,因为没有资质,目前啄木鸟以留学咨询的名义做留学中介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对消费者而言,这种“打擦边球”的行为存在风险,政府应加强监管。

 事件

 留学咨询发现假中介

 林清(化名)大学毕业3年,在外企做一名会计,对于目前的工作和薪资一直不太满意。为了谋求更好的职位,小有积蓄的林清决定出国深造,学习金融,首选美国的大学。

 跟有经验的朋友同事咨询后,林清选择了几家留学中介公司进行咨询。

 在一家名为“啄木鸟教育”的公司,林清从顾问的口中了解到,想进入美国排名前50位的顶尖学校,服务费大约需要7万元左右。

 “怎么这么贵?他们有没有资质啊?现在留学黑中介可不少,别被骗了。”闺蜜的一番话让林清发现了一个大秘密“啄木鸟这么大的公司竟然没有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探访

 根据林清提供的线索,记者登录教育部下属的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查询发现,经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名单中,并没有啄木鸟教育或啄木鸟留学。

 随后,记者以出国留学咨询者的身份来到该公司位于中关村的北京总部进行探访。

 百平米大的空间被隔成一个个小房间,墙壁上贴着顾问的相片和基本资料。中午1时许,公司略显冷清,但部分隔间里有学生在进行咨询,从办公室开着的门,能听到电话铃响个不停。工作人员将记者领至一个小隔间,告知因为是留学旺季,顾问正忙着接电话,需要等候一会儿。

 没有资质?

 十几分钟后,记者预约的顾问匆匆赶来。

 她介绍说,啄木鸟主要做美国名校的高端申请和SAT/TOEFL/AP考试高端培训业务,客户100%最终进入全美排名前130位的顶尖学校。但需要首付3万,其他依据申请学校的情况,以纽约大学金融研究生为例,大概需要6万多。如果没有为顾客申请成功,按照合同条款,他们会全额退费。

 当记者问及他们是否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时,留学顾问似乎早有准备,其坦言确实没有教育部颁给的资质,“我要强调,我们不是中介机构,而是咨询公司。”

 是否超范围经营?

 “为学生申请留学,却没有资质,你们是超范围经营?”该顾问没有直接回答记者问题,而是说:“国家肯定是允许的,如果不可以,我们(公司)也不会办得这么大。”

 在进一步的解释中,她话里暗示说,虽然都是为学生做申请,有资质的中介留学机构反而不如他们。“那些中介可以去代理一些不知名的学校,不管这个学校是否被国家承认,目的只是把你送出国。”

 当记者想要看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具体内容时,该顾问却表示,到最终签合同时,记者自然会看到。

 留学中介打擦边球

 调查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啄木鸟国际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于2006年正式成立,目前除了帮学生申请美国高校,还做SAT/TOEFL考试的培训。

 据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和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此前,记者在咨询负责备案的北京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时,工作人员明确答复称,想要从事中介留学服务,就必须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

 留学中介在获取资质时,需要缴纳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对于那些以教育咨询的名义进行留学中介的机构,监管起来难度很大。

 部分在北京的中介机构不在北京市教委备案,有些直接去教育部,或者有些干脆到工商局注册,虽然知道是有钻漏洞的,但因为不在管辖范围,也没有执法权限,所以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服务内容难界定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桑会长表示,留学中介服务、留学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虽然在文字上不同,但服务内容很难界定。

 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行业,这就表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属于专门服务机构。特许就是法律上的“特别许可”,要经过行政审批,所以外语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是不允许进行留学中介这种特许服务的。

 桑会长说,消费者选择这些以咨询的名义做中介业务的机构,是要冒很大风险的。

 首先,这些机构的收费不合理,和有市场参考价格的正规军相比,费用都要高出2倍以上,甚至动辄要价十几万元。以申请美国大学为例,有资质的中介收费在3万元左右,而打擦边球的咨询机构要价至少是2倍以上。

 其次,一旦没有申请到理想的大学,这些机构想要退费则是难上加难。

 最后,这些机构介绍和宣传时常常夸大,让消费者无法清醒给自己定位。以记者采访的啄木鸟为例,其公开宣称,超过90%的客户最终进入全美排名前50位的名校学习,但实际上可能性非常小。因为美国前50位的大学每年招生非常有限,哈佛每年只招10名左右的中国学生,其中刨除已经在美国读高中的,国内能录取的比例非常小。

 延伸

 业内人士透露,根据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最新名单显示,目前北京仅有71家留学中介通过验证,而实际在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远不止这个数目,“至少得有500多家。”

 记者了解到,除了顶着咨询的头衔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外,非正规留学中介还有以下四种:(1)通过所谓的“合作”或者挂靠等方式开展留学中介服务。(2)进行语言或者考试培训的机构,做雅思、托福,就顺带手把留学办了。(3)合作办学的名义最具有欺骗性,国内的知名大学和国外某些学校合作,把计划外的学生送出国,躲避政府的监管。(4)国外的代表机构或者国外大学在中国的代表处。

 业内人士表示,一些没有资质的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常会设下“陷阱”。 故意在合同中使用一些模糊的概念,以美国留学为例,表明可以为学生申报8-9所大学,以拿到国外大学通知书为准,但国外大学通知书有很多种类型,在中介提供的协议中,很少对这种软肋进行界定。

 相关说法

 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桑会长表示,政府监管缺失是造成行业乱象的主因,当消费者遇到纠纷,政府部门常以不属于管辖范围为借口相互推诿,监管强调和执法强度都不够。

 桑会长建议,要用市场手段规范市场,设定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一些境外院校无法自己分辨留学中介是否正规,通过行业协会牵头引进国外资源,再分配给合法机构,可以进一步减少黑中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日常监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超范围经营中有证无照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本市公安机关负责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法律服务、入学申请和护照签证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申请经营上述出国留学服务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其法定代表人应是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工作人员的构成应包括具有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签署有效的自费出国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第八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八)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开展中介服务的总部公司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三)开展中介服务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总部公司无违规证明;

 (四)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五)分支机构机构章程;

 (六)分支机构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七)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施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的申请(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的复印件)。

 经批准动用备用金后应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备用金未补足之前,暂停一切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或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方可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对受理材料的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发放《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自接到《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向指定银行交存备用金。凭备用金存款证明到本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三条 申办机构或分支机构持《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注册,申办机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领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等事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

 (二)提供有关国际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代办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培训;

 (六)提供在外学习、生活以及学成回国、工作咨询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颁发资格认定书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延期申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延期申请书;

 (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八)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变更,并凭新的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资格认定书。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核准通知书15日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二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市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状况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底对经资格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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