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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想学护理学,问下怎么出国进修

2023-07-28 03:58:32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进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范围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我院在籍的教职员工及非应届生,获得定居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亲友资助,或获得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提供的奖学金,或合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进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范围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我院在籍的教职员工及非应届生,获得定居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亲友资助,或获得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提供的奖学金,或合法机构提供的合法资助,到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的人员。上述人员均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权利。

非在籍人员(职工子女、亲友)、在籍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配偶以公派身份正在国(境)外进修的人员不在此范围。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的申办、

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的职工可以向学院申请退职,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人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国(境)外邀请人书信;

2、国(境)外接收单位的邀请函及译文。赴美国须为1-20表或IAP-66表(此表不译),必须有明确学习时间;

3、经济担保材料及译文。美国的个人资助须为I-134经济担保书(此表不译);赴日本须为“身元保证书”;其他国家必须有担保人的资助证明材料(政府文件或银行证明);

奖学金要有相应证明材料;

4、基层单位同意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个人申请。

上述材料先报人事处审核后报外办,经两部门协商后报学院审批。

学院出据证明,经省教委复审同意后,持省教委证明到本地公安机关办理护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不予受理或批准:

1、材料不全;

2、按照公安部(1984)公发(境)59号文件规定不得出国(境)的人员;

3、影响教学任务;

4、所承担的较大的科研项目无人接替易造成项目延后,引起纠纷或经济损失的,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5、负有较大款额,拖欠学院债务的。

第三条 申办出国(境)手续的时限

1、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获得批准通知之日算起,十日内将所借学院图书、物品、公款等归还清楚。凡涉及到住房问题的须与学院房管部门签定协议,按照学院的有关管理条例办理。

2、第1款中所涉及问题处理完毕后(均以有关部门领导签字为准,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等情况出现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领导必须承担责任)从获得正式通知三日起在不影响教学或工作的前提下,三个月内办完出国(境)手续。基层单位应给予一定的方便。

3、对于影响教学任务或工作,超过三个月未办完一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停发部分或全部工资;无论何种原因,超过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撤消出国申请者停发工资,超过第七个月视为自动离职,予以除名。

4、自费出国人员在以书面形式撤消申请,学院同意后可以参加学院公派出国留学(进修)的选拔。

第四条 有关几个问题的管理办法

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和各种补贴。保留公职一年。

学生保留学籍一年。逾期不归者取消学籍。

2、自费出国留学者为中共党员的,按照中组发(1981)19号文件规定精神,在学院保留公职期限内保留组织关系。按期学成回国,经组织审查之后恢复组织生活。

3、自费出国留学者具有业务技术职务的,在学院保留公职的期限内保留业务技术职务资格,解除原技术职务聘任。按期返校后,再行聘(任)职务。

4、自费留学者具有行政、党务职务的,自学院批准之日起按照组织程序解(免)除所聘(任)职务。

5、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后,出国前工龄与回国后的工龄连续计算。

6、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和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回校参加工作的自费留学人员,凡与学院签定协议在校工作六年以上的,其回国的回程国际旅费,由学院补助,并补发相当于保留公职第一年的工资总和的安家费。并按国内同等学历人员对待,其科研启动费按学院一九九七年1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7、根据国家“学用一致”的回国人员使用方针,凡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校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在国外所学专业申报在校内相同专业工作,经学院批准后即可到该专业工作,以前所从事专业的年限与新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8、回校后不与学院签订协议书、申请调出或即行要求调出学院的人员,凡学院拿各种培养费、资助费的则须退还全部费用,加收20%的违约金,有住房的则退回住房。

第五条 费用

自费出国人员的公证费、国际国内旅费、护照费、签证费、邮费、学费等费用均自理。(第四条6款所涉及情况除外)。

第六条 正在国外学习(进修)的公派人员申请转自费的管理办法

1、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正在国外学习(进修)人员原则上不得改变公派身份转为自费留学,应按期回国。

2、因业务或特殊情况需要转自费的,必须在到期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转为自费。一切管理办法按本自费规定执行。

3、公费人员逾期不归,并不与学院联系者视转为自费,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由于形势发展较快,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如果本暂行条例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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