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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怎么定义

2023-07-25 20:55:23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法制化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经公正生效、交存保证金。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法制化管理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经公正生效、交存保证金。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经批准可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回国服务时间从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回国入关时开始计算,服务期两年。

国家对因公出国的期限有无规定?

公派和公费留学差别:Www.ShengxueLi.Com

1、基本条件不同:

公费出国留学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政治条件、业务条件、外语条件、健康条件四大条件。自费留学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凡具备条件者,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读研究生或进修。

2、基本要求不同: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并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自费留学则不需要这些限定条件,家庭现有及未来几年的经济收入是否足以支付孩子留学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及生活费等,这应成为出国留学的重要依据之一

3、回国要求不同: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由选派单位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双方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的义务,则应偿还出国留学期间的全部费用。自费出国留学相对自由,毕业后可以留在海外发达国家,也可以回国。

4.公派访问学者出国时间有限。自费参观学校时间灵活,外出时间可自行决定。

5.公派访问学者在国外学习的期限不能少于3个月,也不能多于12个月,而且有在国内服务两年的限制。自费访问学者可以连续五年留在美国。

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公派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的变化而变化,仍须遵守国家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

2. 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身份均在出国前确定,出国后一般不得改变。个别人员如确有特殊需要要求改变身份(如在美国的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改变为研究生),应由国内派出的主管部门(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严格审核。被批准者,只能是极少数。其学科专业确属国内急需的人员,年龄限于35岁以下,并有对方教授同意必读研究生的推荐信和可靠的资助证明。

3.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

1.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根据部门、地方、单位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2. 单位公派以派遣在职人员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为主,少派在职人员出国攻读学位。在学本、专科大学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个别特殊需要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的,须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计划(包括拟派出人数、身份、国别、经费来源等〕,须由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制定。各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将下一年度的派遣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

4.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5. 在职、在学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联系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各单位不准为上述未经批准的在职,在学人员提供成绩单、推荐信、介绍信等对外联系出国留学的材料;

6.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各选派的基层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

7.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来源,可分为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国内外奖学金、贷学生、资助等。其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行制定,并在与出国留学入员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1)由部门、地方或单位提供全部经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其国外生活费用标准按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含医疗、保险等费用)标准发放。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工资待遇与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及回国的国际旅费,可采取由选派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国外接受单位提供的办法解决。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服装费、出国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的支付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

(5)利用国外奖学金等资助派出和在国外期间获得国外奖学金等资助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其经费使用和结算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参照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制定。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对外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并组织相应的参观活动,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注意事项;

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如原系在学人员,由原选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

针对近一段时间公派出国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为确保我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大科学工程建设和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2002年3月18日所务会议决定,重申以下规定:

一、经所务会批准确定的公派出国项目,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出访国别、行程及出国时间。

二、公派出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回国的须事先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公费资助出国项目未执行到期提前回国的,须按照规定核算未执行期间的资助数额如数交还资助单位,或用作下一次出国费用。

三、获得国外或其它资助,达到院公费资助标准的,不得再领取公费资助。先获得公费资助后又得到国外或其它资助的,须按照规定选择其一。如果选择了公费资助,则须将其它资助缴所里,或经主管所长批准后,为研究课题购买设备或材料;如选择了其它资助,须如数交还公费资助。

四、出国人员在中国境内乘坐飞机,执行近物字 〔2001〕 36号文件关于《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五、出国人员确定出国计划后,应尽早预订机票,确定出境日期后,应及时通知所办。

六、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到所办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所办以报到日期通知人事教育处恢复其所内工资。

七、持因公护照出国的同志回国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立即交还护照。我所已发生过3起因回国后不及时交还护照,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再次出国手续的情况,望引起大家高度重视。

八、国家不允许同时持两本护照(包括因私护照)。

九、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结清财务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向所办提交“出国工作总结”,所学术委员会将视情况组织报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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