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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办理出国留学,外婆是担保人,可是我有弟弟,问外婆能做担保人吗?

2023-07-25 03:43:36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楼主的情况基本已经了解了,首先和楼主肯定的说明,外婆是能担任孩子的担保人的,比您的弟弟担任担保人要合理。楼主估计目前已经是做到了签证阶段,那么针对于签证,担保人最主要的用途就是为孩子提供出国留学的一切费用,那么担保人最好的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楼主的情况基本已经了解了,首先和楼主肯定的说明,外婆是能担任孩子的担保人的,比您的弟弟担任担保人要合理。

楼主估计目前已经是做到了签证阶段,那么针对于签证,担保人最主要的用途就是为孩子提供出国留学的一切费用,那么担保人最好的选择就是孩子父母,理由充分合理。如果父母由于某种情况不能提供担保,那么祖父母和外租父母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他们也是孩子的直系亲属,他们提供孙子孙女出国留学费用很合理。反之如果是您的弟弟提供出国留学费用,那么就需要做好相应的解释了,毕竟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舅舅不算是孩子直系亲属,签证官也会考虑这个问题。

综上所述,外婆担任担保人不仅可以,而且比舅舅担任担保人要好得多。

表明资助人和被资助人是谁(姓名生日等信息)

然后要说明资助人和被资助人的关系

然后作出许诺说被资助人留学期间所需的一些正常生活费和学费由资助人出具

注明资助年限

资助方式(资金证明)

收入证明也在内。我之前找人写过一张,但属于担保书,说我家里要是给不了,就他给,是他找的一家会计事务所出的,因为是给学校看罢了,所以没拿去公证。如果你是用以签证用的话,要把那份东西作公证。

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派出管理规定,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

一、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的要求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时,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二、办理《协议书》公证的地点

(1)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B座7层,电话:略,邮编:100027;

(2)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地方省、市级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三、担保方式

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四、担保人的条件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丙方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协议乙方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则应向公证部门出示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如选择以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则应出示具有相应担保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存款单原件),以便公证部门查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及代为清偿能力。

任何以“名义”、“名誉”或者“信誉”做担保的、或者空栏不填的,都被视为无效;任何不填或误填都将影响到公派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成行!

五、担保数额

有关丙方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的平均标准,保证人应担保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即:担保数额=资助经费标准-保证金数额)。丙方第一担保人和第二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加上留学人员本人交存保证金数额的总金额应达到资助经费标准。

《协议书》公证后的保存

经公证的《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推选单位一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经公证的西部项目《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一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个别项目未通过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派出的人员,需将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份径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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