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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

2023-07-22 14:56:07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工作,发挥出国留学生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特区科技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工作,发挥出国留学生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特区科技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和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但在某些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第三条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进智力办)是深圳市主管留学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留学生来特区联系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审定工作。第四条 年龄50岁以下的留学生在特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专长的工作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送市引进智力办审定。第五条 接收留学生的单位如受编制、调干或干部录用指标限制的,可以追加;入常住户口,可免收特区基础设施增容费及免予调干考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留学生在特区范围内可以自由流动;如要求回内地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协助联系。第六条 凡来特区工作的留学生应向市引进智力办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一)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原件及成绩单;自费留学生还须提供留学国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国外院校的邀请函复印件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进修不到二年者,还须提供在某个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凡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五日以后自愿来特区工作并由市引进智力办接收的留学生,因私申请出国,按照来去自由的原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引进智力办报市人事局领导审批后,送市有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第八条 已在特区入常住户口的留学生可以在市内创办私营企业;允许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到深圳投资;也可以用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资金向深圳的各类企业投资入股。第九条 留学生在特区工作期间,凡需要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应首先按规定的程序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时不受指标限制。第十条 留学生在特区进行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或生产高科技产品的,经深圳市科技局出具证明,凭其工作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或企业证明,可向有关单位申请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或向银行申请开发生产基金贷款。接受申请部门应优先给予考虑。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特区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或表彰;留学生引进的技术项目,经市科技局评审,确属有先进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应给予重奖。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特区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本人要求汇出境外的,可通过特区内中国银行办理。第十三条 留学生在特区联系到接收单位需要调入的,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国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的留学生,凭国家教委《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报到通知》或人事部《分配毕业留学生工作介绍信》到市引进智力办报到,并凭以上材料和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二)不属国家教委或人事部分配的自费留学生,凭市人事局的行政介绍信及出国留学前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或户口注销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三)按规定归国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留学生,由市人事局与其原工作单位商调,如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优先办理调动和入户手续。第十四条 留学生的配偶、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调入或随迁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一)配偶属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允许随调,其工作单位由本人联系落实,留学人员接收单位积极协助。

(二)无正式工作的配偶及子女,属城市户口的可以随迁;因故不能随迁的,也可以在以后迁入;以后迁入的,由市引进智力办开具证明;市公安局给予优先出具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农村户口的配偶及子女,按特殊情况给予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第十五条 留学生如不正式调入,而短期来特区工作的,由留学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第十六条 调入深圳工作的已婚留学生,其配偶调入后,可按有关规定购买一套福利商品房或微利商品房。

第一条 为了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参加经济建设,发挥出国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上海的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获得国外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可申请来上海工作。第三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机构。其所属的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承担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安置等项工作。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上海的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沪机构工作;也可以在本市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驻国(境)外信息员、推销员等。

出国留学人员可以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也可以自办或合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用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可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受聘单位可一个,也可多个。短期应聘者,可不受退休年龄的限制。第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受单位,也可通过“中心”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联系物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国家教委或国家人事部分配来沪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由“中心”负责接转关系或安置。

来上海短期应聘工作的,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受聘用单位,还可通过“中心”联系落实受聘单位,经个人、用人单位和“中心”三方订立短期聘用协议后,由“中心”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可自行物色人选。第六条 来上海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

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有关论文、成果证明的复印件。第七条 来上海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沪定居的,由接收单位的局级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国家教委或国家人事部分配来上海工作的,由本人到“中心”办理接转行政关系等手续。上述人员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本市公安部门报入常住户口,接收单位可免缴城市建设费。

短期应聘来上海工作或投资的,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本市公安部门报入临时户口。第八条 出国留学人员到上海投资或自办民间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或国内紧缺产品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立项审批。上述企业产品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的,可享受先进高科技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九条 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的,可分别向市编委、市人事局和企业主管局提出申请,予以追加。

出国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凡需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评审,不受指标限制。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出国前的工龄与回国后的工作年限(包括应聘在上海或上海驻国(境)外机构短期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第十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条件,也可自行或委托“中心”向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择优资助经费和回国工作启动费以及科研课题经费等。第十一条 接收出国留学人员的单位应优先解决其住房。到上海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可自费购买成本价优惠自用房一套。接收硕士以上学位留学人员的单位因本单位解决其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心”申请在本市回国留学人员专项房源中解决。短期来上海工作的,可由聘用单位出资租借或委托“中心”租借回国留学人员公寓。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作出贡献的,与其他人员一样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了上海产品,由受益单位给予销售税后留利1%至6%的报酬。

开发新产品的,可在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3%至6%的报酬。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受益单位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度,给予一定的报酬。

经个人开辟渠道引进国外项目的,受益单位从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

上述报酬免缴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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