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都需要什么证件,怎么办理!?
出国需要办理护照。
护照的办理流程:Www.zhaoSheng.Net
1、申请:办理人携免冠照片一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进行提出申请,进行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1、受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批:审批签发机构收到受理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制证:制证机构应当在本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制证工作。
4、领证:申请人本人须按照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的取证日期按时领取证件。领取证件后,请仔细核对证件内容,发现差错,及时改正。
扩展内容:
护照的办理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出国前需要办哪些手续?需要拥有什么证件?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有关单位应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
第四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贯彻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通过婚姻登记,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或解除,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受理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并负责查核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婚姻登记法律咨询;
(四)对登记结婚的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和晚婚、计划生育以及勤俭办婚事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并在本辖区内公布。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婚姻登记员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其中乡、镇婚姻登记员应由民政助理担任,并可视需要增设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的婚姻登记员。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非婚姻登记员不得直接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户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须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当事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本区、本乡或本镇申请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婚姻状况证明》应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以及双方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内容。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下同)。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
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无部队开具的证明的,可持当地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第十四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出国留学人员要求在国内结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当事人原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本人护照外,还应持国
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或其派出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结婚登记
,应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公务、劳务出国或去港澳人员在本市
申请结婚登记的,除应持本人护照外,应持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港澳工作机构
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或去港澳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
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应持原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
状况证明》外,还必须持有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准假证明。
第十六条正在服刑人员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在缓刑或假释期间申请结婚登记
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结婚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次结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
姻登记专用章后交还当事人。领取《结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
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原因。对
确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做好疏导工作
。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和联系的情况在《结婚申请书》
中注明,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九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性病未经治愈,或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决离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离婚登记
第二十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在外省市
工作,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外省市工
作的一方必须亲自来本市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及《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须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
明。
第二十二条男女双方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法律咨询。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详
细解释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经过婚姻法律咨询,仍
坚持要求离婚的,可正式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感情确已破裂,
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分居条件确已有适当处理并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婚姻法律咨询、正式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离婚证》时
,必须亲自到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在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领取《离婚证》;逾期不办理离婚手续,或逾期不领取《离婚
证》,除有特殊情况外,即作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结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男女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和分居条件达不成协议的;
(三)一方系无行为能力的;
(四)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本市的。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
续而自行同居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
额,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新的协议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的,
应予变更。《离婚变更协议书》须经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后生效。《离婚变更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查,并在原离
婚登记档案内记载。变更协议一般只受理一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
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
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复婚
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第七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
第二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健全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本
市婚姻登记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统一保管。乡、镇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年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
立卷和编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内上交区、县民政局保管。区、县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期限
为十年。保管期满后,应即移交区、县档案馆长期保管。
第二十九条《结婚证》和《离婚证》不予更换和补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婚姻当事人需要
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
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已依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应报区、
县民政局审批,由区、县民政局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
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申请出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结婚出证”或“离婚出证”的《婚姻状况证
明》,不在本区、本乡、本镇申请出证的一方当事人,其《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
民政府的公章;
(三)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单人照片三张,一方当事人申请结婚出证的交二张;申请离婚出证的,应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单人照片二张。
第三十一条申请出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亲友代办。申请出证时,应持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可交复印件)及当事人亲笔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交验代理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和复婚的证明;证明上应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公章或婚姻登记专用章。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系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的。
第三十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离婚、双方尚未再婚的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宣布该项离婚无效,收回已发给的《离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二)受当事人一方或他人胁迫诱骗,或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条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由当事人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应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条《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一)对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当事人限期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的,加倍处罚,并责令其继续补办登记续。
(二)对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结婚条件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责令双方限期分居,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在承办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由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上述人员要求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变更协议书》和《宣布无效婚姻通知书》,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婚前体检证明》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各项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护照。 护照工本费200照相 40 16周岁以下申请5年护照 16周岁以上申请10年护照一般办理周期是7——15个工作日 一般7个工作日可以领取!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请您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申请表》。按照附发的办理护照须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准备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本人携带全部原件和A4规格的复印件,到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贴近期2寸淡蓝色背景彩色证件照1张;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10个工作日后,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取证回执单,即可领取取护照。 2.领取申请表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境)申请表》。领表地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领取。 3.填写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升位后18位填写(如没有升位仍可填写15位); “姓名”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拼音姓名”按普通话拼写; “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 “婚姻状况”按实际填写; “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名称或群众;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 “户口所在地址”填写与户口簿一致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家庭现住址、邮编”请依照家庭现居住地如实填写; “本人身份”须如实依项选择;工作单位填写全称,注明职务;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在的单位,在备注栏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填原单位; “单位地址”须写清单位的具体位地址门牌号码; “前往国家地区”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或中国台湾,不含过境国家; “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填写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备注栏说明未被批准情况;出境事由只选择一项; “申请证件种类类别”请按实际申请证件种类只可选择一种; “原护照号码”选择护照延期、换发、补发的请填写此栏; “家庭主要成员”填写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填起至今,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取证方式”请自愿选择; “以下由申请人所在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是由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 4.哪些人员需要单位出具意见并盖公章 1)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 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 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 4) 其他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5.申请加急的条件 如果您遇到紧急情况,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在提交申请时办理加急。申请加急的条件: 1) 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须提交境外医院开具的证明。 2) 出国奔丧,须提交境外医院或警察局开具的死亡证明。 3) 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须提交境外邀请函。 4) 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须提交录取学校入学通知书。 5) 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6) 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办理加急业务申请,外文材料须到沈阳市公安局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6.领取证件 取证可由本人领取或通过邮政局速递,按照《取证回执单》上的日期领取证件。须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持《取证回执单》,交费后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须写委托书,受托人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后领取。制作完毕的证件保管期为三个月,过期不领取的予以销毁。 取证程序: 1) 凭《取证回执》到收费台交费; 2) 凭交费收据到领证台领取证件; 3) 领取证件时,请仔细核对护照内容,避免发生差错。 为减少您的往返次数,一次办结护照申请,建议采用邮政速递业务。愿意速递的人员,请在办结申请手续后,持《取证回执单》到邮政局设在出入境管理处接待大厅的服务台办理邮政速递手续,护照邮寄费用直接交邮局柜台即可。 7.哪些出境事由需提交证明材料 1) 公派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 请护照登记表》。 2) 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它身份证件。 3)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 4) 一般办理周期是7——15个工作日 一般7个工作日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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