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落户北京新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来北京市工作和服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在外留学人员工作的指示精神,更多吸引和妥善安置来本市工作、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将在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和服务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外留学人员,可来本市工作。
(一)原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家公费、各类公派、自费留学或进修并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学有所成人员;
(二)本人及家属户口不在本市,但所学专业为本市急需的下列人员:
1、国家公费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2、经国内有关部门确认已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各类公派及自费留学、进修人员;
3、留学前具有国内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外进修两年以上或不足两年但取得突出成就、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的访问学者。
二、留学回国人员来京工作,可按下列办法予以安排:
(一)采取双向选择(即留学人员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自主选择留学人员)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的办法。留学人员可到本市国家机关、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私营或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到本市单位驻国(境)外的机构工作或受聘担任驻国(境)外的信息员、推销员等职务,或按市政府《通告》(京政发[1991]70号)的规定,到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工作。
(二)留学前已有明确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因种种原因不便于回原单位的,可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通过多种途径予以重新安排。
(三)已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又要求调动的,可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予以调整。凡已签订工作合同的,应严格履行合同。
(四)暂时不愿或一时难以确定工作单位的,经批准可以暂时安排到某一指定(或约定)的单位工作,但在两年内必须确定工作单位。
三、出国后延期未归而被原单位除名的留学人员,凡被原单位或新单位录用的,原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工龄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累计计算。
四、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如受调京指标、干部编制、计划录用指标、专业技术职称指标和工资总额等问题限制的,由接收单位分别报请市有关部门办理。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
五、经批准来本市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的户口可随其迁京落户。
六、接收单位要优先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问题。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可以用市政府提供房源,用人单位购买或支付房租的方式解决。鼓励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商品住宅,有关部门优先按优惠价提供房源。
七、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自办、合办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优先予以审批。
八、留学回国人员(含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进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开发新技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优先予以立项或择优提供科技活动资助经费,优先提供科技开发和生产开发基金贷款。
九、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可以个人或在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投资,也可以用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和资金在市属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十、留学人员在外期间成功地向国际市场推销了本市产品,可参照国际惯例给予相应的酬金;为本市引进项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从一年所获税后纯利中提取1%至5%的酬金。
十一、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将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市期间,向国际市场推销本市产品或引进项目的,可参照第十条的办法给予酬金;在本市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投产后,可从一年所获税后纯利中提取1%至5%的酬金。
十二、欢迎在外留学人员来本市进行讲学、科技交流等短期、不定期的服务。凡被邀请的留学人员,在京服务期间付给工资或酬金,待遇从优。
十三、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申请来本市永久定居的,其自用安家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申请来本市长期工作的,在带进自用物品方面,根据聘用单位性质,分别享受外国常驻机构外方常驻人员或外国专家的同等待遇。
十四、留学人员在京工作、服务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价购买外汇,通过银行汇出或凭中国银行签发的出境许可证携带出境。
十五、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因私出境,实行来去自由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手续。
十六、为做好留学人员来本市的工作,决定设立市留学回国人员管理机构,隶属北京市科技干部局。
十七、本通知由市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贯彻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干部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留学生北京落户2021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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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与生活需求,办理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或留学人才引进。需要办理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的小伙伴,可以直接到各区县的人力社保局或海外学人中心办理即可。对于申请留学人才引进,之前只能通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海外学人中心两个通道申请,此次流程优化后,除了这两个申请通道外,用人单位还可向:
1.公司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
2.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属各委、办、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市属科研院所等市级主管部门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3.市人才、双高人才、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存档单位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详解: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落户北京的留学生必须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这里的硕士学位,留学生回国后必须取得教育部学历认证才算数。且在办理落户时,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也是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之一。
在国外留学时间呆满360天以上:很多同学对这个时间的计算存在误区,这里的360天并不是简单的指一年的意思,而是指留学生在留学国在学制时间内呆满360天,如果在留学期间存在中途回国或是去其他国家旅游,都是需要扣除这个时间的。对于很多一年制学制的留学生,呆满360天的条件是很难达到的。
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申请:这个时间是从学业结束毕业回国开始计算,具体的时间参考毕业证的时间及护照上最后的出入境时间。另外,留学生办理落户,还存在一个预约的时间,所所以实际上能办理落户的时间没有2年。
指标:留学生回国后办理落户北京,需要一定的指标,并不是说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办理。而大部分的单位并没有落户的指标,这也是造成留学生落户北京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业单位没有指标,也可以选择挂靠在别的有落户指标的单位上,但是办理落户时,还需要提供就业单位的就业合同和社保证明,而这里的就业合同和社保证明就不再是你原本就业单位的合同和社保证明,而是你挂靠单位的合同和社保证明。
当你毕业还未出国时,应该将自己的档案转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这会为之后办理户籍提供更大的方便。档案非常重要,经常有同学回国后发现找不到自己档案了,然后奔波于户籍地和毕业学校之间,非常麻烦。
在留学期间需要拿到一个证明:归国留学人员证明。需要注意的是,获取留学生的两项重要福利,即购免税车和落户都需要用到这一证明。而且这项证明办理的时间较长,如果等回国再办理,光等待就会浪费很多时间。毕业后就得立即办理学历认证。这一项是回国办理的,也就是同学们回国要处理的第一件事,办理时间前后需要20天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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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北京落户条件如下:
1、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以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目前的政策是留学期间去其他国家旅游的时间不扣除;留学期间回国是要扣除的;学业结束后第一次回国护照上的入境时间为准。即一般情况英国9月课程结束后回国,再回去交毕业论文或者参加毕业典礼的时间均不算。);
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在留服有备案)提交申请材料(从入境开始算起);
4、年龄45周岁(含)以下;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注意,不要为了出国期间不断社保而去找一家单位挂靠社保);
6、与在京单位(在留服有备案)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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