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留学生归国人员证明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1.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提供下列材料:
●贴有2寸彩色近照的登记表打印页
●有效中国护照照片页复印件(已换领新护照的需同时附上照片页后面注明旧护照号码页的复印件;已回国的尚需附上盖有入境章的护照出入境页复印件并标注出最后一次入境章)
●留学生的有效居留证和学生证(或注册证明)、最后一学期成绩单、文凭(或获得文凭的证明)复印件;凡只提交成绩单或提交的证明中未写明已获得某种文凭的不予办理。学业失败或放弃学业的需附上情况说明。访问学者、进修生、博士后不用提交学生证和成绩单复印件,但须提交所在国家高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进修或科研工作证明信(或邀请信)复印件,博士后的证明信中须明确写明进行博士后研究字样;
●回国单程机票或订票单复印件(已购往返机票者,须待返程机票过期后才能申请办理)。
2.如委托他人代办,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被委托人需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如通过邮寄方式办理,须附上一个已付足邮资(请勿夹带现金)并写清收信人姓名、地址的普通回邮信封(不建议使用挂号信),已经回国的同学可到当地邮局购买2张万国邮政的国际邮资兑换券作为邮资使用。所需材料的复印件须一律使用A4纸复印,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格将不被受理,所寄材料不保留、不退还,请邮寄前仔细检查,以免因无法办理而造成损失。
3.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因材料不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4.教育处每周二、五下午2:30-5:00(夏令时为下午3:00-5:30)接待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其余时间恕不接待。
5.教育处收到材料后,一般一周内可办好寄出/领取,遇假期顺延。
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1、被中国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聘为校级领导职务的,正、副教授或研究员(含特聘、讲座、名誉、客座等)的,海外专家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2、与中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有一年以上执行其它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合作协议需经常回国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3、在国内企业或国内本人创办的公司内担任高级管理(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4、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国外签署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5、来华投资数额为本地投资额中上线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6、赴西部地区从事教学、科研、创办企业等为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二、申请具体程序1、申请人向留学学校所在的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提交护照资料页复印件、I-20或IAP-66表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内单位聘用函和填写好的《海外专业人才登记表》,申请办理《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2、申请人在境内任职单位申领、填写《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审核表》;3、申请人将填写好的《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审核表》,连同护照资料页、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的复印件提交所在单位;4、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上述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教育厅(教委)审核;5、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教育厅(教委)收到材料后在一周之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将上述材料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注:教育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将上述材料送留学服务中心);6、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于一周之内对材料进行核实;7、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同意后,为申请人办理《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确认函》;8、申请人持有效普通护照及相关证明和《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确认函》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居留手续。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系办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投资事务处地址:北京海淀区学院路15号,邮编: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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