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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类型p是什么意思

2023-08-06 14:04:47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护照类型P为普通因私护照。中国的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又分公务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外交护照主要发给副部长、副省长等以上的中国政府官员,党、政、军等重要代表团正、副团长以及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护照类型P为普通因私护照。

中国的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又分公务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外交护照主要发给副部长、副省长等以上的中国政府官员,党、政、军等重要代表团正、副团长以及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等。

公务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公务普通护照主要发给中国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出国从事经济、贸易、文化、体育、卫生、科学技术交流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公派留学、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及公派出国从事劳务的人员等。

因私普通护照发给定居、探亲、访友、继承遗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它因私人事务出国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签发。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颁布以前,分为因公普通护照与因私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是指发给一般公民(即平民百姓)使用的护照。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普通护照即因私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因公普通护照并非由公安部签发,而是由各地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请和签发。封皮为深棕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封皮为暗红色。

中国开始颁布施行《护照法》后,因公普通护照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划归公务护照的范围内,并由原来的浅紫色封面变为深棕色;而因私普通护照则更名为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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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探亲假待遇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抚养人,即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职工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如果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又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4)夫妇双方有一方不实行探亲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规定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车船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7)职工当年已经享受了探亲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亲假。

(8)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结婚,家中留有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职工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作为个别问题批准其享受探亲假待遇。

(9)符合国家规定的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国探亲,可以将其探亲假期用于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会亲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

(10)归侨职工的父母的国外去逝后,(系指居住在国外已经去逝的父母,或原是华侨,以后移居到港澳已经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华侨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经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华侨,但现在已移居在港澳的亲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国内会见从国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国大学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后,可以享受公费回国探亲一次。时间根据所有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申请自费出国探亲,但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其配偶是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或在学研究生,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

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及其在国内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12)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因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的探亲假待遇。其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一般不给予出国探亲假。 也不能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或借用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去探望未成年的子女。

(13)职工受行政处分后,仍留本单位工作的,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教养、被劳动改造、系在押人犯的,只要劳动改造部门同意探亲,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是正式职工的,并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不是正式职工的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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