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留学生落户攻略大全
政策更新的有的突然,后续攻略会慢慢完善,
以下是对整个政策的解析。
新政相比较旧政如之前预测一样,整体是放宽,且社保基数还是10338元/月。ShengXueLi.com
以下为政策解析,全文较长,
请各位同学认真阅读了 !!!
最近关于毕业后境外工作,更新一条。
留学生毕业后境外工作,需要同时提供境外工作证明和纳税证明方可,否则算作待业。
累计待业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因咨询人数较多,回复有时不及时,有落户问题的同学可以通过微信询问。
第一条、落户时间
新政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旧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注册地址在上海
2、公 司 资 金:
注册资金在100W人民币以上;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公 司 资 质:
信誉良好,没有任何征信问题,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存在违规违法情况的公司一般都过不了公司资质审核的,包括一些早期在落户申请时被计入“黑名单”的企业。
备注:可在企查查,天眼通查询
公司总部在外地,在分公司上班需满足的条件:
1、上级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上海分公司系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是无注册资金。
2、劳动合同必须与上海分公司签订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聘用方必须且只能有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跟总公司签的话,不符合落户条件)
3、社保及个税必须由上海分公司缴纳申报社保个税
不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缴公司代缴,个税必须由社保相匹配,不能因为总部是外地就将个税申报在外地,必须由上海分公司在上海申报。
注:办理落户必须以公司为主体进行申请,所以留学生们在找工作时就一定要问清楚入职公司是否愿意配合你落户,避免浪费时间。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学历条件
这里以留学生学历,来划分连续缴费的社保基数月份
四类缴纳方式:
2022年新增Top50院校毕业生直接落户,
Top51-100院校毕业生缴纳6个月社保个税,不看基数落户上海
一,连续在同一家公司不间断缴纳半年1倍平均工资社保基数
1. 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总结:非500博士学位,新政后要求境外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365天, 如果为联合办学等性质,境外不能少于180天
2. 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
总结:”双一流“可理解为211/985
双一流本科+境外非500硕士
3.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
总结:高水平大学可理解为500强
非双一流本科+境外500硕士
4.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总结:境外本硕连读
境外本科+硕士
5.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总结:境外500本科
6.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总结:访问学者落户条件,跟旧政无太大区别
二,连续在同一家公司不间断缴纳一年1.5倍平均工资社保基数
5.其他不符合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总结:非双一流本科且境外非500强本科
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在本科阶段累计境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_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总结:
1、半年1倍类型留学生,本科境外累计学习天数要求从1年增加为2年,且硕士不低于半年;
2、联合办学同样,本科720天,硕士180天
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指大专转学分至境外本科或者研究生HND指非统招HND项目(国内无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总结:
1、一年1.5倍类型留学生,最高学历为本科境外累计学习时间从1年增加至2年。
2、最高学历为硕士只需要境外累计半年,不看本科境外天数。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
总结:例如宁波诺丁汉大学和西交利物浦大学这类学校,境外时间和学分不能低于总的50%。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总结:暑课所占学分不能超过总分20%,暑课只能算境外开学后,暑假回来期间。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的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2)其他必备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总结:本次政策更新重点,
1、回国后首份工作不在上海,但是之后在2年内到上海工作纳税,也是可以落户的;
2、跟旧政相同,毕业后待在境外,最好提供工作证明和纳税证明;
3、关于待业时间问题,暂时无确切消息,我们猜测应该和旧政相同,结课后待业累计不能超过2年。
4、关于回国后异地落户,也是可以落户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
总结:最近的统一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21年7月,根据全市去年平均工资所得。
3.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总结:个税和社保基数补缴的不算累计。
4.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
总结:明确了劳动合同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网上申报落户时合同剩余有效期需在3个月以上,且试用期结束后才可以申报落户。
5.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报范围。
总结:和旧政相同。6.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7.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8.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总结:目前退休要求为,男55,女50;
车辆扣分、过马路闯红灯被抓等等不算刑事犯罪,同学们就不要担心了
第四条、激励条件(重点)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总结:本次政策重点内容,符合以上情况的可以直接落户;高层次人才目前还没有定义。
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技、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总结:在此名单内的单位就业的,500强留学生专业复合的,纳税满6个月就可以落户,无个税和社保要求。
举例:
1、国内大专+境外高水平硕士
2、HND本科+境外高水平硕士
3、国内非全日制本科+境外高水平硕士
以上情况,正常落户都属于一年1.5倍类型,但是如果符合了此项激励政策,就可以纳税6个月,直接申请落户
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报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总结:创业落户大致与旧政相同,实缴50W,不少于2人,员工需正常纳税6个月,可最低缴纳;法人和核心成员可按照半年一倍落户。与旧政相比,新政新增了团队核心成员条例,1人创业4人落户。
第五条、申请的提出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总结:落户只能由公司申报,个人无法办理落户。
第六条、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 单位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 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 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总结:申报单位所需材料,和旧政相同,比如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也是可以落户的
(2)单位有下列情形,需补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 企业验资报告。
2.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 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总结:创业落户单位所需额外提交的材料,具体情况可咨询老师。
(3)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总结:和旧政相同,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如有疑问可咨询老师。
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员工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总结:是系在职员工,且一般为国企、事业编等才需要提供离职材料。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总结:和旧政相同,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即可,如有疑问可咨询老师。
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总结:请回看第四条激励条件
(4)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交下列材料
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薄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总结:和旧政相同,公共户、集
北京留学生落户政策是什么
留学人员应具备的申请条件:1、在国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访问研究。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3、学成回国两年内通过在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4、年龄45周岁(含)以下。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6、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按要求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7、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8、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学习的人员,参照留学人员条件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策如下: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的可加分,最高加6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应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以上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有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的,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1年加2分;满足上述条件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1年加3分。以上情况,最高加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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