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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后,档案怎么办?

2023-08-01 09:09:39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大学毕业后,档案怎么办? 三方协议是没毕业在学校的时候签的,毕业了就只要签劳动合同了;档案你可以挂靠在原籍的人才中心,进一般的企业是不需要档案的,你进国家机关才,企业才需要档案的 5种途径处理: 1、毕业后档案存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大学毕业后,档案怎么办?

三方协议是没毕业在学校的时候签的,毕业了就只要签劳动合同了;档案你可以挂靠在原籍的人才中心,进一般的企业是不需要档案的,你进国家机关才,企业才需要档案的

5种途径处理:

1、毕业后档案存放学校(注意2年期限):

如果毕业后没有及时找到合适工作(或考研),导致毕业即失业,可以到学校申请暂缓就业,在两年内找到工作的,一定要及时回校办理档案转移,到学校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两年过后,学校就会打回原籍,很可能造成档案丢失。

2、毕业后档案存放人才市场(建议):

1)毕业没有找到单位的(或考研),可以去学校或单位所在的人才市场进行档案挂靠,千万不能弃档。人才市场都是人事局办的,是官方机构,这是 *** 部门,拥有档案保管权,有权办理转正定级,放在那里起码有安全保障。但要提醒的是, 一旦找到工作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以便能够及时的进行转正定级,方便后面的正式调动。如果没有找到工作,也要记得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是属于临时户口,有两年的限期,毕业超过两年就不能继续托管了,会变成“死档”。一定要记得去处理。可以自己申请打回原籍,以免档案丢失。

2)毕业后找到单位的,可放心的找就业地方人才市场挂靠,而且挂靠的人才市场可能会接收个人手上的档案。从存放在人才市场之日开始,就可以算我们的工龄了。就算以后到别的地方发展,也可以通过发调档函,很方便的转到新就业地人才市场。这样既不影响在当地工作,也不影响职称‘晋级’,工龄还能连续计算,顺畅地完成衔接。这里有个注意点是找到的第一份单位工作如果未做满一年,无法请求人才市场进行转正定级,将会失去干部身份。所以如果我们一定要离职,也一定要等到我们的第一份工作做满一年已经申请转正定级获得干部身份后。

3)毕业后找到单位后又辞职到其他地方去的,这里还有个注意点:某些地方的人才市场5年内如果没有交档案保管费,人才市场保管档案的义务就会自动解除,档案会被封存,我们的档案会成为“死档”(35岁之前可以档案激活,35岁之后,就麻烦了)!

3、毕业后档案主动打回原籍(建议):

不管是否参加工作,都可将自己的档案拿回到原籍人事局或人才市场,省的以后麻烦,毕竟以后如果有事情可以让父母帮着处理。把档案放在家乡的人才市场,以后在外地找到工作后不会麻烦,一方面工作又不需要档案,就算是是找到国企、考到公务员,单位发函到你家乡人才市场调档案就可以了。

4、毕业后档案寄送公司/单位(不太建议):

现在一般公司都是把员工档案统一放在公司所在区的人才市场的。建议档案还是不要归公司管理,以防自己离职的时候档案很有可能被公司扣留。

5、档案存放在街道办事处(尽量不要):

档案在街道的话,一旦有单位录用你需要调取档案的话比较的麻烦。而且档案放在街道一样要交存档费用。

大学毕业后的档案怎么办

学校在你毕业后,通过机要局发档,你问问你们导员档案发回你家里的什么人才中心保管,然后你和这个人才联系,你确定联系的人才是学校发的那个?你手上应该有报到证啊,有可能超过两年时间那个人才就把你档案转移到一个托管的地方了。

大学毕业后户口档案怎么办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作者: kgdxk 封 2006-2-23 11:02 回复此发言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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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户口办理常识

驻京办事处和编制内人员户口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经国务院和市 *** 批准的外地在京设立的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编制内人员申报常住户口,应到市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办理。

(一)办理申报户口条件:持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及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介绍信;

2、驻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申报户口登记表。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办理寄养未成年人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入户条件;

1、由本市到青藏高原地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工作的职工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2、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应有部级单位在市局备案)职工,单位无基地和托儿设施,子女无法随身抚养,外地无亲属投靠的。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本人要求入户的书面申请;

2、投靠人父母双方单位证明;

3、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人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要求有当地区、县级医院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的籍贯及出生地,如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还需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5、投靠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子女投靠父母办理在京入户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户口的办理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日期:2005-10-11

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 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身边无子女且其他城市的市区也无子女;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的(离)退休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大学毕业后出国留学,档案怎么办?

1、户口档案留校(国内)

不是每个学校都有这项服务。有的学校可以免费保留一定年限(一般是两年),要上交的材料视学校具体情况而定。

两年以后如果没有接收单位,档案户口打回原籍,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优点:由于学校的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与落实就业单位有关的服务,老师尽心尽力,而且不收取额外费用,学生自由度较大,安全性高,可以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参加公务员考试等。

缺点: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另外,档案留校期间不计算工龄。留学期间的档案空白(学校没有资格填写留学期间的经历)。

2、人才市场(国内)

优点:在当地就业手续简便。

缺点:失去应届毕业生的身份。留学期间档案空白。不算工龄。

这里有人说是有工龄的,可以咨询一下本地的人才市场;这种方式最大的弊病就是失去了应届生的身份,找工作的时候会按照社会人员的标准,可能会存在一些国家补贴、福利方面的不同。

3、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简称留服)

服务对象:下列人员不受地域和户口限制,均可委托留学人员档案室代管档案:

(1)自费出国留学的高校在校生、研究生和已经毕业但未参加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2)自费出国留学的在校高中生、高中毕业生;

(3)自费出国留学的单位自动离职人员、辞职人员;

(4)自费赴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就读的人员;

(5)出国探亲、访友、陪读、移民等改为留学身份的人员;

(6)尚未在国内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7)虽已落实工作单位,但因无就业手续和当地户口,或档案需跨地区调动,工作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尚不能接收其档案的留学回国人员。

优点:

(1)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教育部直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留学服务专业机构,是国家唯一提供全方位留学服务的单位。

(2)留学存档作为留学服务工作的一部分,与“中心”的其他服务形成了完善的一条龙服务的配套机制,留学存档人员不必到处奔波即可“一站式”办理出国留学和留学回国工作等手续,其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①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②办理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

③办理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落户手续;

④办理出国留学或留学回国人员集体户口的存放和落户;

⑤为留学存档人员开具各种人事证明;

⑥负责出国留学存档人员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

⑦负责记录在国外留学和在香港、澳门地区就读的经历,填补在境外学习阶段人事档案材料的空白,完善存档人员的档案。

(3)时间灵活:申请存档者如果已经出境,仍可把档案存放在留学人员档案室,并可委托他人代办存档手续。

如果档案原先存放在街道办事处,也可以转往留学人员档案室(因为放在留服是要uncon的offer才行,如果现在还没拿到uncon可以等拿到以后委托国内的家人或者朋友帮忙办理)。

缺点:

存档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学习期间,暂不计算工龄,待学成回国(或回内地)后,应首先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并找到接收单位,办理完工作派遣手续后,“中心”档案室或其他档案接收单位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存档人员定级并计算工龄。

综上所述,留学人员档案室不仅解决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能解决的尚未就业的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在校生、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管理问题,还可为他们办理学成回国后,在全国范围内的就业和落户手续。

否则,他们只能作为无业人员将其人事档案存放在户口所在城镇街道办事处或原籍,学成回国后,只能按无业人员在当地办理招工、就业手续。

所以,最好的方式还是把档案放在留学生服务中心,这样应该是最一劳永逸的方式了,回来以后办各种证明都要方便的多。

千万不要就扔在街道办事处,那样回国后也必须按无业人员的就业办法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影响了在全国范围内的择业和派遣。

留学生定居的条件是什么

(1)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去向有何条件要求?

民政部等7个部门下发的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或者一方复员的,还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2)军队复员干部是否可以回农村安置?

军队复员干部除从农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户口在农村且本人要求回农村安置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对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的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凡要求复员回农村而配偶仍留在城市不随同前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夫妇同系军队干部,一方要求复员回农村的,一律不予批准。

(3)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有何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谋职业。对就业有困难的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地政府应优先纳入社会再就业统筹规划,并提供就业服务。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军队复员干部。

(4)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后待遇有何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后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确定,军龄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可以比照安置地政府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

(5)军队复员干部住房保障有何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纳入安置地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军队复员干部出售。对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安置地政府应当纳入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予以解决;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照军产住房管理规定,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军队复员干部享受与其复员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者同等条件地方人员买房或者建房的有关待遇。

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应核定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并向本人出具待支取证明,在其退还军产住房时发给个人。

(6)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障有何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为军队复员干部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或者个人缴费记录,划转服现役期间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后,所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通过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安置地政府要适当给予救助。

(7)军队复员干部领取费用有何规定?

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干部复员费和安家、回乡生产、医药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号)规定,军队复员干部可领取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回农村安置还可领取回乡生产补助费。此规定适用于1993年1月1日以后批准复员的干部。

(8)军队复员干部领取复员费有何规定?

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干部复员费和安家、回乡生产、医药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号)规定,自愿复员的干部,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

对判过刑批准复员的干部,军龄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发。

(9)军队复员干部领取安家补助费有何规定?

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干部复员费和安家、回乡生产、医药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76号)规定,复员到大中城市的干部安家补助费标准,仍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63年8月27日《关于军官复员发给安家补助费的规定》执行。其标准是:军龄在十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半个月的本人薪金(不满一年的,按半个月发给);军龄在十周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薪金(不满一年的,按一个半月发给)。

对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干部,除按上述规定发给安家补助费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军龄每满一年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

(10)军队复员干部的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有何规定?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的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与军队复员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随调配偶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工作,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要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军队复员干部随迁中小学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军队复员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等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11)军队复员干部由何部门负责安置工作?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编配专人负责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

(12)军队复员干部档案由何部门负责接管?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

(13)军队复员干部的组织生活和日常管理由何部门负责?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军队复员干部的组织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务等,未就业期间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就业后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

(14)军队复员干部发生问题的如何处理?

军队复员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15)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复员干部如何处理?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复员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无正当理由滞留累计满3年的,由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指派专人,会同安置地省军区转业办,到地方进行移交,民政部门配合出具接收安置通知书,由所在部队告知本人或配偶、父母。从告知之日起,两年内本人仍不到民政部门报到、公安部门落户的,由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作出严厉处理。

(16)对违犯军纪被取消干部身份作退役处理的人员如何处理?

民发[2003]105号文件规定,对违犯军纪被取消干部身份作退役处理的人员列入军队干部复员计划,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予以接收,不享受军队复员干部待遇。

(17)对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有何规定?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号)规定: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应由原部队重新确定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确定的原则,一般应低于其服刑前的职级。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也可不降低其职务等级(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除犯过失罪并在服刑期间表现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职务的可安排转业外,其余的一般作复员处理。作复员处理的人员,原则上由批准其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部队在办理复员手续之前,要派人与安置地区退伍军人办公室联系。从城镇入伍,配偶现在中等以下城市(镇)工作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从农村入伍,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区安置。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从城镇入伍的,复员后原则上由政府分配适当工作;入伍前是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回原单位复工;分配工作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自谋职业。对有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营业执照。从农村入伍的,当地有条件的,可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没有条件在乡镇企业安排的,应按照国家农委、民政部《关于给解放军战士划分承包土地问题的通知》(民〔1981〕优100号文件)的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让其承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具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到这些单位工作,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其军龄(不含刑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配偶可随同其到安置地区落户,原吃商品粮的仍吃商品粮。配偶有工作的,干部由人事部门、工人由劳动部门负责安排,调出调入单位相应增减劳动指标和工资总额。随迁子女需转学入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予以解决。

各地公安机关对刑满释放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及其随军无工作的家属,凭县(市)以上复员、转业军人安置部门的证明及所附的随迁家属名单办理落户手续;随同调动工作的配偶,凭县(市)以上劳动或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予以落户。

(18)军队出国留学逾期未归人员回国后安置有何规定?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出国留学逾期未归人员回国后接收问题的通知》([1994]政联字第8号)规定:

自行脱离军队的留学人员回国后,军队确实需要,本人适合并愿意回军队工作的,按照军队接收地方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不适合在军队工作的自行脱离军队的留学回国人员,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不按军队复员干部对待,不计发复员费和安家、回乡生产、医药生活补助费。

自行脱离军队的留学回国人员的去向、交接程序、落户办法,参照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及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1993年军队复员干部交接工作的通知》(〔1993〕国安办字第13号)规定办理。

接收自行脱离军队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与实施年度复员干部计划同步办理。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地方接收的,由总政治部干部部报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方可接收,下年度追加接收计划。

 在某地定居,登记户口,长期定居。在某地落户,需要满足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办理一定手续后才能在该地落户。留学生也不例外。下面我就给大家说说留学生定居的条件是什么。

 留学生定居条件如下

 1、出国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360天);

 3.回国不到两年。

 留学生的落户流程如下:

 1.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书》和《外国学位证书》;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3.将档案移交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4.本人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注册个人信息,公司预约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提交信息;

 5.准备好落户地址证明等材料,并在规定日期内提交至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6.在规定日期前等待50个工作日,由当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接收结果。

 留学生是指在国外学习或曾经在国外学习的学生。

 在某个地方定居,登记户口,长期定居。在某个地方定居,需要符合定居地规定的条件,办理一定手续后才能在该地定居。

 账户迁移需要符合相关法律。“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地的,应当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

 公民迁移应当自到达迁移地点之日起三日内在城市进行,十日内在农村进行,并由本人或者住户向户籍管理机关提交迁移证明,注销迁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成为中国公民: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中国;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的,自到达迁入地之日起,在本市三日内,在农村十日内,持迁移证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交回迁移证。

 没有移民证件的公民,应当持下列证件到迁入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移民登记:

 (一)复员、转业、退役士兵,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级以上军事机关颁发的证件。

 (二)华侨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员,凭释放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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