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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六年以后还可以出国留学吗?

2023-08-01 00:25:00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你好,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35岁之前都没什么问题出国留学的流程是:第一,选择比较合适的学校,三到四间,基本教学素质要有保障。对于重点学校的高中生,最好申请教学素质比较好的。第二,申请入学,与对方学校联系,邮递以下材料:
本内容由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留学申请、留学签证、留学费用等留学攻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你好,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35岁之前都没什么问题

出国留学的流程是:

第一,选择比较合适的学校,三到四间,基本教学素质要有保障。对于重点

学校的高中生,最好申请教学素质比较好的。

第二,申请入学,与对方学校联系,邮递以下材料:

A 成绩,要翻译成英文;

B 个人自我介绍,要翻译成英文;

C 学校老师的推荐,也应该翻译成英文。

第三,学校一般会寄来申请表,填写好申请表。许多学校要交一点申请

费,甚至订金,但一般不会要求学生先交第一期学费(这是英国的惯例,

澳洲等国家往往要求学生先交学费,美国是不需要的先交学费的)。

第四,当收到学校的录取通知后,选定一家,礼貌谢绝其他,用录取通知

书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因私护照 。

第五,准备签证经济文件。有些经济文件要尽早准备,如银行存款。

第六,准备签证面试。

第七,凭入学通知书、护照、签证经济文件,到使领馆申请签证。

第八,获得签证后,可以停掉国内课程,全力按英国主流课程准备,最重

要的仍旧是英语,其次是数学。

第九,一般生活用品/知识的准备,购买机票,兑换外汇等。

如果你在留学申请是有问题有需要请与我沟通!祝你好运!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受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在国内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一年以上取得科研成果者;其他为我市急需的且确有真才实学的留学人员。第三条 宁波市人事局综合管理留学人员参加本市建设的有关工作,其下属的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出国人员工作站)具体承担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信息咨询、工作安置、管理服务等工作。第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确保其来去自由。

留学人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参加本市建设:

(一)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二)在由本市投资兴办的境外企业及其驻甬机构工作;

(三)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四)受聘在境外承担专项工作;

(五)来本市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项目承包;

(六)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本市投资或以本人专利、专有技术和资金在本市的企业投资入股;

(七)在本市自办、合办企业。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投资或兴办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的,可按规定享受先进高科技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优先立项,可向市人事局申请宁波留学回国人员科研择优资助基金,可通过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择优资助经费;年龄在35周岁以下学有专长的留学人员,还可向宁波市科委申请宁波市青年科学基金。

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提供科研经费和其他必需条件。第七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按有关规定可在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提取3%-6%的酬金。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受益单位根据其受益的程度,给予一定的报酬。第八条 留学人员为本市引进项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参照有关规定可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内所获税后利润中提取1%-5%的酬金。第九条 留学人员应邀来本市讲学、进行科技交流等短期、不定期服务的,应从优付其酬金。自愿短期回国来本市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留学人员,可提前通过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向国家人事部申请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的资助,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食宿交通费、研究费等)由用人单位负责或双方协商解决。留学人员无偿来本市帮助工作超过六个月的,可携带配偶,并可享受在甬旅游一周,其夫妇的生活费和旅游费用由用人单位提供。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定居工作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户口落户地。

短期应聘来本市工作或投资的,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可为其代办《工作寄住证》,凭《工作寄住证》可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待遇。第十一条 原无公职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定居工作,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录用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录用。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接收单位可分别向有关部门专项报批。

留学人员受聘在本市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对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可分别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其中突出的优秀人才可予以破格聘任。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境)前属停薪留职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其在国(境)外留学年限或停薪留职期限按连续工龄计算。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其工作岗位或担任的职务确定。对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出国(境)学习一年以上并在国内取得相当于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每月补贴100元;对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或出国前具有中级职称、出国(境)学习两年以上并在国内取得相当于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每月补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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