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具有法人资格的)__________单位(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_____(姓名)委托本单位_____(姓名)为代理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__________(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__________身份赴_____国留学,期限为_____年_____个月(自出国_____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须达到的留学目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_______________(姓名、单位、职称)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置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国国际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外学习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
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_____(照发或不发);回国休假待遇__________(提供回国旅费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回国后的经费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包括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外国资助的结算法);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每_____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九条 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____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
为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__________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方人(签字)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办法的详情
有
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公派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的变化而变化,仍须遵守国家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
2. 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身份均在出国前确定,出国后一般不得改变。个别人员如确有特殊需要要求改变身份(如在美国的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改变为研究生),应由国内派出的主管部门(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严格审核。被批准者,只能是极少数。其学科专业确属国内急需的人员,年龄限于35岁以下,并有对方教授同意必读研究生的推荐信和可靠的资助证明。
3.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
1.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根据部门、地方、单位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2. 单位公派以派遣在职人员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为主,少派在职人员出国攻读学位。在学本、专科大学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个别特殊需要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的,须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计划(包括拟派出人数、身份、国别、经费来源等〕,须由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制定。各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将下一年度的派遣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
4.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5. 在职、在学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联系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各单位不准为上述未经批准的在职,在学人员提供成绩单、推荐信、介绍信等对外联系出国留学的材料;
6.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各选派的基层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
7.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来源,可分为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国内外奖学金、贷学生、资助等。其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行制定,并在与出国留学入员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1)由部门、地方或单位提供全部经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其国外生活费用标准按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含医疗、保险等费用)标准发放。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工资待遇与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及回国的国际旅费,可采取由选派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国外接受单位提供的办法解决。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服装费、出国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的支付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
(5)利用国外奖学金等资助派出和在国外期间获得国外奖学金等资助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其经费使用和结算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参照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制定。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对外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并组织相应的参观活动,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注意事项;
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如原系在学人员,由原选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
针对近一段时间公派出国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为确保我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大科学工程建设和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2002年3月18日所务会议决定,重申以下规定:
一、经所务会批准确定的公派出国项目,出国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出访国别、行程及出国时间。
二、公派出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回国的须事先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公费资助出国项目未执行到期提前回国的,须按照规定核算未执行期间的资助数额如数交还资助单位,或用作下一次出国费用。
三、获得国外或其它资助,达到院公费资助标准的,不得再领取公费资助。先获得公费资助后又得到国外或其它资助的,须按照规定选择其一。如果选择了公费资助,则须将其它资助缴所里,或经主管所长批准后,为研究课题购买设备或材料;如选择了其它资助,须如数交还公费资助。
四、出国人员在中国境内乘坐飞机,执行近物字 〔2001〕 36号文件关于《差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五、出国人员确定出国计划后,应尽早预订机票,确定出境日期后,应及时通知所办。
六、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及时到所办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所办以报到日期通知人事教育处恢复其所内工资。
七、持因公护照出国的同志回国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立即交还护照。我所已发生过3起因回国后不及时交还护照,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再次出国手续的情况,望引起大家高度重视。
八、国家不允许同时持两本护照(包括因私护照)。
九、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结清财务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向所办提交“出国工作总结”,所学术委员会将视情况组织报告交流。
一、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的要求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时,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二、办理《协议书》公证的地点
(1)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B座7层,电话:略,邮编:100027;
(2)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地方省、市级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三、担保方式
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四、担保人的条件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丙方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协议乙方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则应向公证部门出示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如选择以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则应出示具有相应担保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存款单原件),以便公证部门查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及代为清偿能力。
任何以“名义”、“名誉”或者“信誉”做担保的、或者空栏不填的,都被视为无效;任何不填或误填都将影响到公派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成行!
五、担保数额
有关丙方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的平均标准,保证人应担保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即:担保数额=资助经费标准-保证金数额)。丙方第一担保人和第二担保人的担保金额加上留学人员本人交存保证金数额的总金额应达到资助经费标准。目前国家公派留学资助经费平均标准大致为:
单位:人民币·元 留学期限 一类国家 二类国家 四年 50万 32万 三年 38万 24万 二年 25万 16万 一年半 19万 12万 一年 13万 8万 半年 8万 5万 三个月 5万 4万 (注: 因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标准各国不一,实际资助费用以教育部财务司制订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费用开支》为准。)
六、《协议书》公证后的保存
经公证的《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推选单位一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经公证的西部项目《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存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一份。交留学基金委(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和机票时交给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
个别项目未通过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派出的人员,需将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份径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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