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十八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单位核发提取证明。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向管理中心申请撤回的平衡员工住房公积金给撤军证书及相关材料,并由管理中心核准或者不赞成撤军的决定之日起3天内接受应用程序。
第三十条如经管理中心批准支取,支取金额应在3日内直接转入员工银行储蓄账户。
单位申请将支取金额转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当征得职工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批准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批准提取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单位未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根据规定,职工可以申请管理中心监督单位手续的有效证明材料;经监督仍不能办理的,由管理中心按职工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员工可在办理一次支取手续后,多次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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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查封、注销等有关手续。
如本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过户、盖章、支取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本单位办理。经监督仍未办理的,由管理中心按员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逾期缴纳。
单位超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还。
缴纳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纳定金或延期缴纳比例,每次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补足职工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法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本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退休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他们的任期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时,建筑,翻新或改革自用的房屋,也可以申请贴现利息由管理中心在处理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应当依法由管理中心制定房地产价格政策,购买能力的员工和基金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并被批准后颁布和实施AC。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应使用的增值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所需的资金。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就业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和其他与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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