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大学刘宇迪教授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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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防科技大学刘宇迪教授是教育部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曾获全军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获得者。出版专著2部,教材2部,国家发明专利2项,发表论文80余篇,SCI收录30余篇,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指导1名研究生论文获全军优秀论文。
苏州市物价局
苏财综字〔2008〕67号
苏价费字〔2008〕227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国家和省共取消、停征1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部、省通知精神,不得将已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改换名称继续收取,凡与这次取消、停征收费项目类似的,同时予以取消。
二、此次取消、停征收费项目内容多、分类细、涉及面广,各区财政、物价部门要结合这次收费清理工作,加强本地区的收费管理,及时注销、变更《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票据的回收、缴销工作。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贯彻工作,并落实好本部门的收费公示制度。各区财政、物价部门应督促收费单位及时更新收费公示牌,严禁将已明令取消的收费、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等列入公示栏。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物价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9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已随职能调整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2、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3、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4、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
5、义务教育借读费
6、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
8、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9、学位证书工本费
10、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11、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12、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
13、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
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是否享受本地的义务教育
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不收借读费、赞助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免收借读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以户口籍认定小孩是该监护人的子女,并认定该监护人是农民,且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政策;第二、务工证明(只要一个方面证明):①务工单位证明,②经商的要有工商登记,③其他证明,可认定在苏务工;第三、在苏暂住证,认定在苏的固定住宿(应在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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