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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信托收益是什么,员工信托受益方案是什么

2024-02-06 22:11:46
今天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出国留学、如何出国留学、留学申请、出国留学的条件、留学签证、留学费用.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1. 员工激励信托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

今天留学生招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出国留学、如何出国留学、留学申请、出国留学的条件、留学签证、留学费用.信息,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 员工激励信托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是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员工退休养老待遇的重要补充,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对于企业而言,依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仅是履行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同时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企业薪酬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覆盖率、延期支付等激励因素,如何更好地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使其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特征

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有效补充和企业薪酬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征:

1、自愿建立,共同缴费

企业年金基于劳动关系建立,年金计划由企业和员工协商制定,一般为企业自愿建立。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的是,年金计划对员工没有强制力,员工可选择是否加入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和加入计划的员工共同缴纳。

2、管理规范,严格监督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能由企业或职工自己管理,必须交由受托人管理。为了保证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国家规定了严格的监管制度,除委托人外企业年金共涉及四类“管理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同时国家对上述“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和资质也有相应严格的限定。

3、资产安全,投资风险小

企业年金资产是独立信托资产,与各类参与人资产严格分离,企业年金资产不受委托人财务状况影响。同时国家本着年金资产“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也做了详细规定。

4、归属灵活,延期支取

企业年金中单位缴费部分的归属方式较灵活,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在缴纳时既归属员工,也可设置一定归属条件(如工龄)wWw.PeiXunjia.cOm,待员工满足条件时归属。企业年金作为一项养老保障,国家在待遇支付方面做了严格规定,除因员工退休前死亡、出国定居外,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支取企业年金。

二、薪酬激励的原则

薪酬激励的实质,是通过有效地运用各个薪酬模块,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其努力完成组织的任务,从而实现组织的发展目标。企业薪酬制度要充分发挥对各类优秀人才的吸引、保有和有效使用作用,需遵循以下两方面原则:

1、提高外部竞争力

现代企业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定的发展,薪酬体系设置和制度设计必须能够在外部人才市场上吸引到优秀的人才。薪酬的外部竞争力不仅仅体现在提供高工资等有吸引力的货币报酬方面,而且还体现在它能够根据被吸引目标人群的特殊需求提供各种形式的货币和非货币报酬。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薪酬的外部竞争力首先要建立在企业实际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上,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更多的是指一种领先的策略,而不是付出最多的货币,且一定要适应市场的需求,尽可能地做到科学、全面、合理。

2、确保内部公平性

薪酬的内部公平性,是指员工对自身工作在企业内部的相对价值认可。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员工将自己的付出、所得与企业内其他员工进行比较,进而判断自己所获薪酬是否具有内部公平性。当员工发现自己的“收入——付出比”与其他员工的“收入——付出比”相同时,他就会获得薪酬的相对满足感。

在判断薪酬是否具有内部公平性时,员工之所以关注自己和他人的付出,实际上是要求薪酬体现出彼此在劳动付出方面的差异性,追求收入和付出正相关。具体而言,薪酬应该体现出各种工作不同的价值含量,体现出各个员工不同的个人劳动生产率。员工要求个人薪酬的决定过程要公平,要求考虑劳动的多样性和能动性,能够在结果,即个人薪酬中,体现出其在工作上的上述差异。

三、企业年金的激励因素

虽然企业年金的保障因素体现的较为直接,但其作为薪酬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激励因素:

1、体现企业先进薪酬管理水平

目前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企业年金作为组织诱因中员工报偿的一种,如与工资报酬、职业机会、组织声誉等其他组织诱因很好地结合在一起,能进一步充实企业的薪酬福利体系,展现企业先进的薪酬管理水平。

2、积极引导员工创造价值

企业通过对不同岗位的职工实行有差别的年金待遇,会有效地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企业年金作为一种由企业提供给员工的退休保障,能够提高员工退休金水平、满足员工退休生活较高层次的需要,员工现时工作的努力程度将影响未来养老待遇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工作过程中的创造性、革新精神,充分挖掘其内在潜力。

3、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

企业年金降低了员工老年生活的不确定性,给在职员工一种安全感、满足其安全需要,使其工作时无后顾之忧、专注于工作本身,让员工充分感受到企业对其自身的关怀和呵护,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来回报企业,使其为实现企业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四、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应注意的问题

发挥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需围

2. 员工信托收益方案

举例:信托,2年期。收益8%。你投资100万那么每年的收益就是8万,2年下来你获得16万的收益。本金没损失。(按年付息)如果是按半年和季度付息的,那么更是。

3. 员工持股 信托

信托持股就是某信托公司买了并持有这个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炒家利用,当作一种借口来炒作,冠以“信托持股概念股”,类似的概念五花八门。什么奥运概念、回归概念、世博概念、环保概念、农业概念、猪肉概念等等,想要什么概念就可以编造个概念。

4. 员工激励信托 税务筹划

保险金信托主要有几大亮点和作用:

一是信托公司同时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完全切断保单作为投保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隔离。

二是保费的认购和追加由信托资产支付,一方面保证保单续期缴费,另一方面的实现了信托资产的多样化配置。

三是险种突破传统的终身寿产品和年金产品范畴。信托公司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等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为高净值人士提供更加完善、多样化的受托服务。

近年来,起源于英国,繁荣于美国的保险金信托,在国内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春天。一方面得益于国内高净值人群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需求,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保险金信托集结了家族信托和保险的优势特色。其中,保险最主要的特点是较低门槛、杠杆效应;信托最主要的特色是资产隔离、灵活分配。两者结合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点。主要特色为以下四点:

1. 杠杆功能,降低门槛

家族信托千万以上的设立门槛,令很多有传富需求的家庭望而却步。人寿保险的杠杆功能却恰好可以解决高门槛的问题。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往往存在几倍的杠杆,所以只要保额能够达到家族信托的门槛即可,这样就变相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尤其对于中产家庭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2. 自由传承,保值增值

人寿保险产品作为传富工具,发生理赔时,保险受益人一般会一次性收到大额保险金。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容易发生财产被他人侵占或是不善于管理挥霍一空的情况,缺乏长期规划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但如果设立保险金信托,因为信托目的的自由性等机制,保险理赔金进入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可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也可以通过个性化的分配方案,按照约定的时间和事件节点为受益人提供保障,并且激励其积极向上的生活。区别于传统保险产品的一点是,受益人可以是未出生的人,所以保险金信托可以实现隔代传承的目的。

3.资产隔离,税务筹划

根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信托条款的设计,对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间、方式进行设计,以达到规避受益人婚姻、债务风险的目的。

与此同时,由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至信托公司处,所以不再是委托人的遗产,可以规避今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税,最大化地实现财富传承。

4.防范风险,顺利传承

现实生活中,巨额保险金引发故意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设立保险金信托后,保险金由信托公司负责管理和分配,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道德风险,顺利实现财富传承。

简言之,保险金信托既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和杠杆功能,也可以发挥信托的风险隔离、资产管理、灵活分配特色,实现保险赔付之后的长期管理,助力更多的中产及高净值客户,达成传家、守业的目标。

5. 员工信托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契约型基金的优势

1、募集范围广

单只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门槛 100万元(《证券投资基金法》);而通过通道发行的私募基金只有 50 个小额(100 万-300 万元);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超过五十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契约法律关系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

仅需通过基金合同约定各种法律关系,避开了成立企业(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变更等手续。

而且契约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经营者和保管者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如果经营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费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

不必再通过通道发行,简化了发行流程;节省了通道费用(现在的通道费用大约为0.4%左右,之前的通道费用不仅更高而且还会设保底金额)。

3、投资范围广

避免了很多投资限制,比如通道机构会在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中设置投资限制条款,限制个股比例、多空单、仓位等;私募机构不能自己下单,只能通过授权给通道机构统一下单等。

4、决策效率高

在契约框架下,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信托财产由管理公司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所以,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一般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高。

5、税收优势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免于双重征税。而有限合伙企业也不被视为纳税主体,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公司制企业本身为纳税主体(25%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

此外,目前我国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约方式设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较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一大优势就是其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契约的订立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群。在法律框架内,信托契约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种约定。契约可以有专门条款约定投资人的灵活退出方式,这是因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可以制约的关系,某些委托人做出变动并不会影响契约型私募基金存续的有效性。此外,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也将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相比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临繁杂的工商变更手续。

7、资金安全性高

在三种组织形式中,契约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资金安全性,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契约文件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另一方面,没有受托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无权动用资金。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监察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没有托管人这一保障环节,更多的要依靠监事会或有限合伙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具有潜在的管理人携款潜逃的风险。

6. 员工激励信托的话语

(一)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特殊优势

1.信托可实现家族财富风险的全面隔离

在英美法系,一旦设立信托,委托人就要将信托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只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虽未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但承认了受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经过设计后,信托财产也可以独立于受益人,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因受益人的行为、负债、意外导致损失。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从而避免因为财产混同、债权人追索和姻亲夺产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

2.信托可以满足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多元需求

第一,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家族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传承。常见的家族资产有现金、保险金、房产、股权和其他实物资产等,以上全部标的都可以转移到信托名下进行管理和传承。第二,通过信托架构可以实现税收筹划。将家族财富纳入信托架构进行管理,可以规避我国将来推出的遗产税。第三,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信托合同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根据信托目的的需要灵活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并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

3.信托可以满足家族企业治理和持续发展需求

将家族企业的股权及其他全部财产转移到信托名下 ,可以保持家族企业的同一性和完整性,避免由于子女分家导致家族财富缩水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

第一,通过家族宪章建立家族与家族企业的治理架构。第二,对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及管理层进行规制,对家族人才制定有针对性的选拔和培养制度。第三,对非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管理层进行制度激励,有利于家族企业聚拢人才,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信托具有保密性、连续性与稳定性

对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一直以来是离岸地信托的突出优势。近年来随着美国的《海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推出,使得美国税务居民和各国非税务居民的信托存款账户信息的保密性有所弱化。

信托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是指已成立的信托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而影响其有效,即使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破产,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也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可以委托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

在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情况下,即使被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接受信托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也不影响遗嘱设立信托的效力,此时,只要遗嘱没有相反的规定,应当按照信托法规定的方法另选他人担任受托人。

(二)信托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的局限性

1.对受托人的诚信度及管理能力要求较高

我国缺乏信托文化传统,没有产生和培养英美等国受托人的文化、宗教及法律制度的土壤环境。我国虽然引进营业信托制度,但信托公司一直是依靠其银监会的特许金融牌照,从事的是“第二银行”以及发行具有中国特色“次级债”业务。

对于从事家族资金信托要求风险较小、长期回报稳定的业务、股权信托管理业务、不动产信托管理业务、艺术品和收藏品管理业务以及家族事务管理业务,信托公司则很少涉及,缺乏管理经验。信托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在短时间内,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认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对设立信托的法律支持环境要求较高

信托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取决于信托法律环境是否成熟,信托制度是否完善,信托对设立地的立法环境要求较高。英美等国的信托法律环境非常完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离岸地具有宽松、完善的信托立法环境,这些国家和地区成为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设立信托的首选区域。

在我国境内设立信托,除资金信托外,尚面临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因信托登记问题而不能有效设立以及信托税收制度不明晰的难题。另外,与信托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欠缺一部《受托人法》或者《受托人条例》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欠缺大量的家族信托设立实例及丰富的法院判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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