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投资移民政策,香港投资移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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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 投资移民项目于1990年起实行,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资移民者来美国投资及创造就业机会。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即“100万美元直投项目”投资者须是亲自参与经营和管理)。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目标就业区即“区域中心项目”(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则投资额可降为50万美金(目前绝大多数投资人选择是目标就业区投资项目,无须投资者亲自参与)。EB-5对申请人的要求相当宽松,没有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取得(包括个人累积所得、赠与、继承等多种途径)。一人申请,全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绿卡。申请成功后可自由选择美国任何城市居住,或继续留在中国工作和生活。
什么是投资移民
美国国会立法通过的“投资移民项目法案”, 目的是为吸引外国投资者到美国投资和创造新的工作就业机会,其移民类别被称为EB-5,即美国移民法里职业类移民当中的第五类优先移民。为促进美国地方经济发展,1993年,EB-5投资移民法规中又特别增设了 “地区中心试行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同意将投资金额汇集并集中投资于政府指定的区域(也就是指定的低就业地区,英语原文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从而放宽了投资移民的申请条件。2002年美国前总统布什又批准美国地区中心投资移民法案,此法案一再延期到2012年10月30日。美国地区中心投资移民法案指的是在美国政府划定的一些 “地区中心”投资,投资门槛降到了50万美元,而且原法案要求的开办实业的主动性投资也降到了将资金委托区域中心投资公司的被动型投资。EB-5 是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EB-5是英语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的缩写,中文意思是“第五类优先就业型移民”。 “投资移民”没有一个固定的非常详细的标准,只要是通过给目标国注资而拿到永久居留权的都简称投资移民,是区别于技术移民、亲属移民的一种说法而已。从EB-5的英语原文中我们可以体会得到:美国投资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创造就业机会。 这一点在EB-5申请条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创立一个营利商业性企业,所谓新的商业企业,包括下列三种:A、创立一个全新企业;企业的形式可以多样,如法人公司、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人等;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企业仍有可能作为EB-5类要求的“新企业”,条件是自创办之日起,该企业:(1)已经扩大,净值或员工人数已增加了40%,或(2):已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或重组。B、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困难企业”是指已存在至少两年、必须在过去12到24个月内净值亏损已达到20%的企业,而且现有员工数量必须维持不低于投资前的数量至少两年。C、扩充已存在企业,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 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 2、投资额要达到一百万美元;在特定的地区中心投资额为50 万美元。区域中心:这些特定地区是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即达到全美平均失业率1.5 倍的地区或人口2万以下的乡村;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3、为不少于 10 个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能在美国合法工作的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而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理论上,投资者可在投资限定的两年之内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员工。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另外,有些特殊行业的项目是有具体的雇佣标准的,比如说美国RIMS-II雇佣评价标准规定肉食品加工及包装业项目只要雇佣够3个人就可达解除绿卡条件的标准;饲养牛羊猪等牲畜业项目只要雇佣够四个人即可达标。因此,选择此类型项目更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绿卡条件的解除。 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35 小时以上的员工。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两年中净资产减值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另外在“地区中心”投资的投资者,此条件可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EB-5的投资风险在选择投资项目之前,必须首先对投资政策本身的特点有足够理解,为此,很有必要了解以下几点:1、50万美元的投资要雇佣10个劳动力到底是什么概念?及为什么“地区中心投资移民项目”会越来越热?2006年美国人均收入为36276美元,即使按该年全美平均雇佣工资成本计算,加上必须为员工购买的保险福利等,每提供一个美国就业机会,投资者每年就要付出近5万美元的人工雇佣成本。也就是说,即使不考虑经营费用,以及缴税等开销。50万美元差不多也只够支出10个人的工资和福利,因此企业若保持收支平衡,就必须保证每年有50万投资额度的100%-150%的进账。这对于一个新生企业,甚至正筹建的企业来说,要达到这样的经营目标是很困难的!事实也从分证明了这一点。中新网2005年4月6日电 据美国星岛日报报道,美国国会总审计署(GAO)在其传阅的文件中说,每年美国都给投资移民留下1万个移民配额,去年只用掉126个。在过去10多年中的10万个投资移民名额中,只签发了6024份。 加州莫戴斯托的移民律师奥特曼对此评价说:“该体系如此困难,以致于很少有人能够符合条件。需要克服一些障碍,而那些障碍却是不可逾越的。” 美国国会总审计署指出:“许多潜在移民可能有其它取得合法永久居留权的途径,那些方法也许使他们更容易合乎资格、费用更低、把握更大。” 正因为自己创业所承受的就业成本太高,另外,很多投资移民申请人也无意去管理一家美国公司,所以EB-5投资移民项目自1991年实行以来一直乏人问津,每年的名额都有大量的剩余,直到2002年美国前总统布什批准了地区中心投资移民法案,不仅投资门槛降到了50万美元,而且将开办实业的主动性投资降到了将资金委托区域中心投资公司的被动型投资。EB-5投资移民项目美国投资移民市场才活跃起来,近年来,几乎所有想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人都选择了美国投资移民的“地区中心”项目,“地区中心”项目在大多数投资移民眼里俨然是美国投资移民的同义词。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做美国投资移民业务而不引进“地区中心投资移民项目”是很难争取到客户的,因为客户都知道移民能否最终成功,就取决与能否选择一个稳妥的投资项目,因此谁能引进好的投资移民项目,想通过投资方式移民美国的人, 就会选择谁办理移民!这就是为什么某些移民公司非常热衷引进项目,并不惜血本大肆宣传推介的根本原因。而那些手里没有投资移民项目的移民公司,不过是为个别引进项目的移民公司充当摇旗呐喊的角色,不管如何声嘶力竭,在美国的投资移民市场上也不会占有一席之地,更难以从中获利。由于目前引进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的公司还很少,也就是说客户选择移民公司的余地非常少,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投资移民市场蕴含着极大的商机。这一点,作为移民市场的从业人员是绝对不能忽视的!2、 “地区中心”绝非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鼓吹的所谓的“经济特区”。而通常都在不发达地区,各方面条件相对落后,其实就是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英语原文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中文的意思应该是“目标就业区”,即达到全美平均失业率1.5 倍的地区或人口2万以下的农村;这些地区通常并不比邻近地区享有任何优惠的政策。EB-5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这也就是“投资移民地区中心项目”的来源。美国政府对什么机构或组织有资格设立投资移民地区中心没有特别的限制。凡是对设立投资移民地区中心感兴趣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但是美国政府对申请案的审查非常严格。据美国移民局官方统计,截至2009年10月底,共计在美国移民局注册并获得审批的州达到29个,区域中心高达73个,且这一数据还在不断增加。 3、不要盲目迷信移民局认可的EB-5项目。现在美国很多地方都有EB-5的项目,不少都是移民局自己认可的。但是,移民局认可是一回事,投资移民能不能最终取得永久绿卡完全是另一回事。也就是说美国移民局即使明知道自己所认可的项目不可能达到移民的要求,他也完全可以批准和认可。美国移民局所谓的批准和认可,仅仅是同意你往里面投钱,至于项目是否能满足移民条件, 5年后能不能收回投资,根本就不在移民局考虑之列。4、目前国内某些移民公司所推广的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本质上属于私募行为,并不受美国法律的保护。目前所知,除费城的部分投资项目以外,目前尚无其他投资人成功转为I-829申请。5、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决不要相信项目方关于保障你投资安全的任何承诺。因为任何对投资的所谓承诺保证都是违反美国法律的。 所以,企业对投资人有任何承诺:保证投资能够收回或获利的,都不算为投资!美国《投资移民法》实际上不允许项目方对投资移民做任何投资风险的财产担保,政府也决不会对任何投资做担保。 6、必须明确一点,投资者与所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债券、票据或借款关系并不是投资。因为资本包括债券、票据和贷款,而投资指提供而不是出借资本,投资者和项目方的关系是项目合伙人的关系,需要风险共担;而债券和借款关系使投资人成了所投资企业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人。所以,决不要听信那些所谓的专家以购买债券或借贷做为投资方式的建议,这些所谓的专家不是出与对法律的无知,就是源于别有用心的无耻欺骗。 7、美国投资移民能否最终成功的关键,取决与你所选择的投资项目。EB-5移民类别有两大风险,除了要看两年以后是否能获得永久居留身份,还要看投资的钱五年后能否收回。因此,选择合适的项目至关重要。由此可见,在选择移民项目时,除了必须考虑项目是否能满足投资移民的条件,还应当充分考虑项目长期的发展潜力、收益率和各方面的实际优势,而亲自去比较和分析不同项目的优劣,比任何所谓的保证,及任何所谓专家的推荐都更可靠!那么规避投资风险,应秉承哪些基本原则和技巧呢?第一、看推介方的项目是否有政府直接投资。不少项目方在推出一个投资项目时都会打出“有政府背景”的招牌,但是,所有投资移民项目都是得到政府批准和支持的,不过美国政府不会为任何一个项目提供担保。所有项目都是由项目运作公司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所以,是否“有政府背景”毫无意义,关键要看“是否有政府直接投入”,比如政府是否提供了低息贷款、免息发展基金或是直接投资。政府直接投入的项目有三个优势: 1、政府肯直接投资,说明项目很重要,倒闭的可能小;2、政府一般只会投资给经营能力强、信誉度好的公司来运作项目,因此降低了经营风险;3、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会在某种程度上予以监管,从而降低经营方5年后故意制作资金漏洞而逃避返还投资的风险。第二、看项目是否已经开始运营。投资移民是需要满足雇佣要求的。至今的很多项目除了政府的批准文件外,没有项目实施方案,没有前期投入,项目单位本身并不出钱,投资金额100%来自投资移民,完全可以用中文里的“空手套白狼”来形容。如果前期的投资者钱先投进去,后面没有人跟进,项目是无法按时开工的。这样的项目不但无法实施绿卡转正,更无法偿还本金。 第三、看其他融资方的反应。投资移民项目除了公司自己出资、政府出资和移民申请人投资以外,一般还有部分银行融资。如果项目能经得起银行审核,获得申请贷款的资格,也能间接证明项目的低风险。第四、选择实力雄厚及规模较大的项目公司,要看它以往的经营业绩和信誉度等,你不能指望一个根本没有经济实力,甚至负债累累的公司去保住你的投资,更别提为你去赚钱。第五、要看项目本身是否有稳健的收益率,是否有潜力和发展全图。比如以出售不动产最终获利的投资项目,要求投资商进行某种形式的买卖来退出合伙企业制的股份。当这个项目经营业绩不佳时,如何转让股份,会有什么样的人来购买。第六、一定要审查项目计划是否成熟,看它的利润点在哪里,是否有能力获取足够的收益。该项目至少能有能力获取足够的收入以保持收支平衡。绝不要选择只有支出,而很少或没有进账的公益性项目。否则,2年后你既达不到完成移民的雇佣条件,5年后也拿不回你的投资,因为你的投资都被拿去盖楼或者发工资了,还不一定够。2008年费城会议中心扩建项目,147名投资者的投资集体被拒的例子,就是最好的说明。该中心董事会对于拒绝接受这些投资的解释是,为避免触及现有的移民政策。也就是说,这个项目根本不可能达到投资移民的标准。只要稍微想一下就会明白,如果接受这147名投资者的投资,就意味着要直接或间接创造1470个就业机会,一个扩建的政府大楼怎么可能做到?一个政府扩建的会议中心靠什么赚钱?分明是一个只有开销没有进账的项目,难道5年后把政府的会议中心大楼卖掉还你的投资款?147名投资者的投资被拒,绝不是舆论所认为的不幸;恰恰相反,而是某些有良知的美国人使投资者幸免遇难。该中心如果接受投资,147名投资者只可能有一个下场,那就是2年以后既拿不到绿卡;5年以后也收不回投资。可笑的是,147名中国投资者,由于别人的良知而幸免遇难却因而愤愤不平! 真是人家不坑你,你心里还很难受!第七、看项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属于EB-5地区中心项目。如果选定的地区是农村或高失业率目标地区,则应首先获得有关政府文件或证明。 其它因素还有诸如要看还款顺序、看基金公司是否为所投项目买保险,保险项目中是不是有涵盖了不可抗力的特别保险,等等。EB-5的优点1、对申请人本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很宽松,投资人无须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为本人合法所得。2、无移民监的困扰,投资人在持有有条件绿卡期间,和获得正式绿卡后,不但可自由进出美国,无移民监的困扰,也有在美国工作的自由。如果投资人在原居住国因事业须照顾,也无须放弃自己本国的生意,即投资者可选择不长期居住美国而不影响其移民身份,但投资人必须至少参与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如果投资人一定要留在国外超过一年以上,可向移民局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3、“全家移民”也是其一大特色,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移民,家人均可在美国生活,工作或入学。4、申请核准时间短: 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为推动这项方案,特别加速该项申请案件的进行,一般来说,从委任移民律师提出 I-526 申请到美移民局核准,再到申请人等待美国使领馆面谈通知,直至投资申请人入境美国也只需要数月的时间。EB-5申请步骤及所需提交材料 步骤一申请人先须填写 I-526 表格(Immigrant Petition by Alien Entrepreneur),并准备好各项证明文件,向投资企业所属的移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证明文件包括:* 已经建立了一个新的商业企业* 已经缴足了必须的投资额* 投资资本的来源和合法性* 已经创造的或计划中的就业机会* 证明投资者正在积极的参与企业的经营* 其它辅助材料步骤二:在 I-526 表格被批准后,如果投资人及其配偶和未满 21 岁的孩子在美国的,可以递交 I-485 表格(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申请调整身份。如果在美国之外的,可以向美国驻外大使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可得到临时绿卡。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数月,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如果合格,可于六至九个月内获发移民签证。步骤三在临时绿卡两年到期日之前的 90 天之内,应进一步填写 I-829 表格 (Petition by Entrepreneur to Remove Conditions) ,检验各项投资到位的证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临时绿卡限制条件的申请。只要此时投资人的投资真实存在并符合规定,就将获美国移民局的批准。成为正式永久居民,五年之后可进一步申请成为美国公民。
美国投资移民常见问题: 1、问:什么是美国EB-5投资移民方案? 答:EB-5投资移民方案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简称“EB-5”,它是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2、问:“EB-5”投资移民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EB-5签证规则,人们可以依据以下任一项而取得EB-5资格: a、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b、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五十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c、在经政府批准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投资五十万美元。 3、问:什么是美国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答:为了吸引国外资金集中投资于政府特别规划核准的地区,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美国政府于1993年起,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一项“区域中心移民方案”即投资于美国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4、问:美国有哪些“区域中心”? 答:经过美国政府严格、繁复的审核,至今共有27家“地区中心”得到批准。 5、问:EB-5区域中心和传统式EB-5方案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答:传统式EB-5方案是投资移民人需设立一个企业,自行经营管理并直接雇用10个全职的美国雇员。 EB-5区域中心为移民投资人投资在该区域中心已获得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核准的投资项目,无须直接经营管理,并可直接和间接的履行创造就业机会的规定。 6、问:每年“EB-5”签证的名额有限制吗? 答:有的。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个,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区中心”内的投资人。 7、问:申请“EB-5”移民的条件有哪些? 答:美国“EB-5”对申请人的条件相当宽松,投资人年满21岁,不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为合法取得。 8、问:什么人可以申请EB-5移民? 答:第五类优先移民的投资人来自各种不同的背景:有专业人士、企业家、退休人员、或是为子女升学着想的父母。投资移民签证准许在美国求职,并不一定规定本人亲自经营投资的生意。假如你的目的只是在拿到绿卡,而不想经营生意,用第五类投资移民申请,通常比自己在人地生疏的地方开创企业、惨淡经营,还经济实惠。外国投资移民必须投入规定金额的资金,自己创办新的生意,或亲身参与经营才可符合资格;并且证实这项投资确实能在美国境内创造规定数量以上的全职就业机会,造福美国经济。 9、问:对健康状况是否有要求? 答:是的,在获得条件性 EB-5 投资移民签证前投资人必须递交健康检查报告,并通过领事馆对其个人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核。 10、问:申请“EB-5”移民,需要多久才能获得“绿卡”? 答: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的二至三个月,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并于六至八个月内获发有条件的移民签证(有条件限制绿卡)。 11、问:申请绿卡前,是否需要缴清50万美元的全部投资额? 答:是的。虽然法律允许进行监管,但其他投资公司必须将EB-5投资者资金直接投入项目。但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在等待申请批准期间,投资者资金存放于监管帐户。只有等到EB5投资者移民申请获准后,该项资金才能使用。 12、问:什么是“监管”账户,投资者何时需要将资金转入该账户? 答:监管银行账户是法定的银行计息账户,用于托管最初存款,直至签证获准。此类账户常用于不动产、企业和个人财产的买卖。投资移民签证方案开立监管银行账户,是为了保障USCIS的境外领事馆或者其境内办事处批准签证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部分著名银行都设有监管帐户。根据与投资移民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 签证获准后监管银行账户内的投资人资金才能使用。该程序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13、 问:什么是项目运作管理费用? 答:项目运作管理费用并不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是由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费用。普通合伙人可用项目运作管理费用弥补自己在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支出的发起费用以及招资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市场推广费用(包括“居间人佣金”)。其中法律费用是由于制作与合伙企业有关文件而产生的费用,这些文件是有限合伙人和/或其法律顾问在提交I-526文件时所需要的。 14、问:我的投资能否完全得到保证? 答:不能。法律规定投资必须“承受风险”,没有任何的保证或者赎回权利。但是,资金的使用者是政府机构并非私人企业,因此这是最安全的“风险”投资方式。 15、问:投资后,投资者可以从投资集团处取得什么文件资料? 答:投资者将会从投资集团有限合伙企业处获得出资证明。 16、问:我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答:有限合伙企业证明必须作为一份公共记录在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登记。该证明系指有限合伙协议中的Schedule A内容,具体列明有限合伙人姓名以及占有的利益比例。投资者受到《加州有限合伙修订法案》(California Revised Limited Partnership Act)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Code)的保护。 由于资金通常投资于政府机构,所以必须作为公开记录。 17、问:投资集团费用包括哪些? 答:投资集团根据各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即CMB Export LLC支付的首次出资额收取4.0% 的年费,用以支付合伙企业支出的费用以及履行义务。普通合伙人有权取得20%的合伙企业利润,80%的利润和/或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18、问:收入结构如何? 答: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投资集团 Export)收取4%的管理费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分享可分配利润,占剩余利润的80%。其中有限合伙人占80%,普通合伙人占20%。 19、问:什么是投资的退出战略? 答:换而言之,投资者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收回全部投资额,终止投资?我们的投资退出战略非常直接、简单。如果公共部门的贷款已被全额收回,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有权投票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按各投资者的出资额返还资金。公共部门的贷款期限为6年,因此贷出最后一笔贷款后,合伙企业就有权投票决定终止6年的贷款期限。我们其他竞争对手的投资退出战略是出售建筑或者土地(但愿能获利)后,解散合伙企业。听上去很简单,但事实是,每笔符合要求的50万美元必须投资到郊区或高失业率地区,因此就产生了这个 问题:难道高失业率地区是出售不动产的热门地区吗?总而言之,从向公共部门贷出最后一笔贷款之日起,投资集团的投资就进入了为期6年的运作期,最后合伙企业收回投资。绝对无需出售任何东西。 20、问:如果加入该投资方案,能否“保证”获得EB5绿卡? 答:虽然不能“保证”您获得绿卡,但是您投资的50万美元存放在“监管银行账户”内。一旦申请遭拒,您会获得全额退款,虽然拒签的可能性不大。没有人能保证签证申请肯定获准,一切都由USCIS决定。关键在于,由具有办理EB- 5签证经验的合格法律顾问准备申请事宜,以确保最大的成功机会。在I-526申请获准前,您存放在银行监管帐户的资金不会被使用。 21、问:父母或者其他亲属赠与的资金能否用于EB-5投资? 答:可以,但前提是相关赠与资金已纳税。必须证明该赠与是公平公正的行为,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赠与的资金也不得在投资者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后收回。 22、问:“有条件绿卡”和“正式绿卡”之间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规定,获得EB-5 移民签证的投资者可以取得“有条件绿卡”,2年后必须再次在解除限制条件后重新签发。此外,两种绿卡的持有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特权。有条件绿卡属于临时绿卡,有效期为2年。在2年届满前的3个月,必须再次向USCIS提出申请,审核资金是否全部投资,是否创造了规定的就业机会。如果有条件的居民身份得以解除,USCIS会授予正式居民身份,并会签发永久绿卡。 23、问:EB-5 是否属于被动投资? 答:EB-5 法律要求投资者参与管理或者决策。规定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内的有限合伙人必须充分参与EB-5 企业的事务。有限合伙结构设置合理,并符合《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的规定。 24、问:投资者进行投资过程中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投资者必须通过参与新建商业企业管理的方式,管理日常事务或者决策来“主动”地进行投资管理。但是,《美国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Revised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特别规定,投资者限定为“有限合伙人”。项目符合所有法律规定,投资者的身份限定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让投资者能够继续管理自己的企业,无需参与投资运营。此外,投资者可在任何地方居住,并自由进出美国,无需管理投资事务。更重要的是,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一样,仅根据约定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投资集团使用这种商业结构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来自亚美欧-概念出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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